四川宜宾,女子摆摊卖炸串炸洋芋,一个女顾客选了10元的菜。她消费之后,说菜夹多了,摊主不给夹,让摊主加土豆也不给加,她在多个平台发布差评。结果她的差评成了压垮女子的最后一根稻草,女子直接跳河轻生了。女顾客却说,这是她的个人真实的消费体验,她的差评没有恶意,不能因为一场意外的悲剧追责她。
10月6日,胡女士被生活所迫,一大早就起来准备食材去摆摊。
她卖炸串,炸土豆,正值国庆假期,顾客比较多,所以她早早就起床准备。
摆摊做生意,肯定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顾客。本来不管她遇到什么样的顾客,她只要炸好她的炸串,炸好她的土豆就可以了。偏偏她太过于偏激了,因为一个女顾客的差评,她为此付出了生命。
当时,这位女顾客,可能是选别的菜选的有些多了。在胡女士看来,是无法再加菜了,所以就没有让女顾客继续夹菜。但是女顾客还要求加土豆,胡女士根据女顾客选的菜量,也没有让她继续加土豆。
本来她摆摊卖10元一份的炸菜,炸洋芋,有20多种菜选任选。一般情况下,如果如果堆了满满一筐,她其实挣的利润是很少的。
但是摆摊是个小生意,如果没有吸引顾客的地方,生意也难维持下去。她有两个孩子要养,还有父母要照顾,生活虽然很难,但她也只能强撑下去。
所当时她看到顾客夹的菜挺多的,就没有让顾客继续夹菜,更没有给她加土豆。
可她没想到,这个女顾客对她很不满,回去之后就在多个平台发布了差评。说在胡女士的小摊上,10元一份的炸菜炸洋芋,菜夹多了不给夹,还不让加土豆,两份都不给加,她说胡女士是玩不起。
她说她买一份肯定是要吃饱的,玩不起,还摆什么摊?搞得好像谁都欠她的一样。
由于这个女顾客是在多个平台发布的差评,所以胡女士也看到了这些差评。看到这个差评,她很难受。更让她难受的是,底下的评论一拥而来。
有人说胡女士态度不好,有人说她的菜不好,还有人说她的服务不好。
这些评论成了压垮胡女士的最后一根稻草,本来她的生活就在硬撑着。如今这些评论和女子的差评直接否认了她所有的努力,让她感到心力憔悴。
她说她快撑不下去了,她头发大把大把地掉,她常常一个人偷哭。
面对还没有长大的孩子,面对她的父母,她还没有尽孝,面对这些差评和评论,胡女士被折磨着。
最终她还是过不了自己那一关,最终她还是扛不下去了,选择了跳河结束自己的人生。
胡女士的离世,当然是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她的丈夫也难以接受,他很清楚,压垮他妻子最后一根稻草的,就是这个女顾客的差评。
胡女士的丈夫也解释道,他妻子摆摊卖的炸菜炸洋芋,是10元自选模式,如果顾客挑满一筐后,会视情况给顾客添加炸土豆条。
如果顾客挑的菜,分量很多,土豆条就加不了,也会跟顾客说的。
他说他的妻子公开表示过,当时提供给顾客的两份菜,分量都是对得起天地良心的。
可就是她的差评,压垮了硬撑的胡女士,胡女士也偏激了一些,用跳河离世的方式回应这些差评。
胡女士离世后,这个女顾客也感到遗憾,她也没想到自己的差评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但她觉得,她发布的仅仅是个人的真实消费体验,是没有任何恶意的,也没有任何煽动的,更没有捏造任何事实。
她说她非常理解大家的惋惜和悲痛心情,但是不应该因为这一场意外悲剧。她就要被无限追责,被全网审视。
现在这个内容已经看不见了。
不管怎样,胡女士因为这件事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真的是很偏激。
对于女顾客来说,她对于胡女士的菜品和服务,是可以进行监督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也就是女顾客有评价权,她出于自己的真实感受,可以做出自己的评价。
而胡女士作为经营者,她也应该听取顾客的意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也如果女顾客的差评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胡女士没必要因为这些评价而跳河,而是应该改善自己的经营。
但是胡女士也有自己的名誉权。
如果这名女顾客的评价存在恶意,存在捏造事实,那么她就得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因此,要判断女顾客是否需要为这件事情承担责任,则要看她是否存在恶意,是否捏造事实,如果没有,那就不用承担责任。
那么,你对这件事有何看法呢?来源:长江云新闻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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