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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性质很恶劣!”河南洛阳,男子在医院的救护车车队干临时工,一干就是13年。在

“这个性质很恶劣!”河南洛阳,男子在医院的救护车车队干临时工,一干就是13年。在疫情期间,他冲在第一线,获得了“最美逆行者”称号,可医院突然要将大批临时工转外包,男子也在名单内。男子不服,找劳动监察委求助,监察委发现医院未与男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故对医院罚款9000元,并责令医院与男子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医院一直未履行,还辞退了男子,要求只有签了外包才能恢复工作。

卢先生是河南一家医院的救护车司机,2011年医院新院区刚刚开业,他就入职成为急救车队的一员,这一干就是整整13年。

救护车司机的工作十分熬人,实行24小时在岗、24小时轮休模式,逢急救任务就要随时出车。

2020年疫情期间,卢先生冲在转运一线,经常奔波到凌晨,忙起来一天顾不上吃一顿饭。因为工作表现突出,医院还给他颁发了“最美逆行者”荣誉证书。

这份高强度的急救岗位,他一直干到了2024年年初。医院突然传来通知,包括他在内的大批临时工,全部要改签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

卢先生和几名同事均不愿意签,矛盾就此爆发。

自从拒绝转签劳务派遣,卢先生的处境急转直下,原本月工资七八千元,之后收入直接缩水到两千多元。

单位不再给他安排急救出车任务,他每天照常打卡上班,只能枯坐在司机值班室,没有实际工作可做,实质上被变相边缘化。

到2026年年初,医院直接停发了他的基本工资。卢先生去找单位沟通,才得知自己已经被辞退。

可蹊跷的是,医院并没有出具正式的书面辞退文件,院方对外的说法是,卢先生属于临时工。

无奈之下,卢先生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权。人社部门经过调查确认,从2011年开始,卢先生和医院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医院多年来始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6年6月,劳动监察委向医院下达整改指令,责令医院必须和卢先生等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医院没有按期执行整改。

之后,人社部门对医院作出9000元罚款处罚,医院很爽快地缴纳了罚款,却拒绝落实补签劳动合同的整改要求。

后续医院补发了拖欠卢先生等人的工资,但是恢复工作岗位这件事始终僵持不下。

医院负责人明确表态:想回来上班,必须签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就算缴纳罚款,也不愿意直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医院认为,只要做到同工同酬、缴纳五险一金,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就完全合法。

可卢先生一方的诉求很明确:自己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依法应当和医院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绕到第三方公司。

双方的意见僵持不下。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卢先生自2011年入职,连续在岗13年,已经完全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用工满1年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直接视为双方已经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补签书面合同。

劳务派遣在法律上应该是双方协商选择的用工模式,不是单位单方面强制变更劳动关系的工具。不能把单位的老员工,直接强行“甩包”转为第三方派遣。

涉事医院无视劳动监察委的罚款和警告,坚持要求强行转外包,这明显就是在抗法。

最后,9000元的罚款,对比用工成本,似乎变成了一笔可承受的“违法成本”。交钱了事,却不改正核心违法问题,这恰恰是本案最值得警惕之处。

行政处罚应当倒逼单位纠正违法行为,而不是变成花钱换取继续违法的通道。

目前,卢先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主张对应二倍工资的赔偿。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待医院宁愿交罚款,也要强行转外包的行为?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信息来源:海报新闻 202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