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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下午向公司提离职获批准,可万万没想到,17时31分,他下班骑电动车回

广东,一男子下午向公司提离职获批准,可万万没想到,17时31分,他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车祸身亡,交警认定其无责,随后,男子家属向公司申请工伤,可公司辩称已办完离职手续、不再是员工,不应算工伤。无奈之下,双方对簿公堂,岂料,法院搬出一条硬规定,让公司傻眼了!

事件的主人公名叫章某,是当地一家企业的普通在岗员工,日常工作勤恳,一直恪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厂里干了有些年头,没跟同事红过脸,也没拖过工作的后腿,属于那种安安稳稳过日子的老实人。

2025年4月26号这天下午,章某因为个人发展的打算,正式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没有纠纷,也没有扯皮,流程走得异常顺利,公司人事当天下午就批复同意,双方把工作交接、工资清算这些手续都办得干干净净。

在绝大多数人的常识里,离职字一签、手续一交接,双方的雇佣关系就算彻底画上句号了。章某自己估计也是这么想的,办完手续收拾好东西,就像往常下班一样,骑上电动车往家走。

谁也想不到,意外就在他回家的路上猝不及防地降临了。一场交通事故,直接夺走了这个年轻人的生命。后续交警的责任认定很快出炉,章某在这起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全责由肇事方承担。

好好的人出门上班,再也没能回家。家属强撑着悲痛,整理材料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毕竟是下班途中出的事,怎么看都该算工伤范畴。

可公司这边的答复,直接给家属浇了一盆冷水。他们的理由听上去似乎天经地义:离职手续都已经办完了,章某从签字那一刻起就不再是公司员工,不是员工,自然谈不上什么“下班途中工伤”。

刚听到这套说辞,估计不少人心里都会犯嘀咕:人都离职了,公司还能管你路上的安危?乍一听,公司的反驳似乎没毛病。

但真拿到法庭上,这套说辞根本站不住脚。法院直接搬出了一条许多人并不熟悉的硬规定,当场就把公司的抗辩给推翻了。

这条规定来自劳动部早年发布的文件,核心一句话: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通俗地理解就是,哪怕你当天上午就办完了所有离职手续,只要还没到当天夜里12点,法律上你依然是这家公司的员工。

就这一条,直接定了案子的核心基调。章某出事是下午五点半,距离当天24点还有整整六个多小时,从法律层面认定,事发时他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光有劳动关系还不够,工伤认定还得卡“上下班途中”这个条件。这一点也没有争议:章某是从公司出发返回常住居所,走的是日常通勤的合理路线,时间也属于正常的下班时段,完全符合人社部对“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标准。

事故责任本人无责、劳动关系存续、属于下班合理途中等三个条件全部满足,工伤认定的要件就全齐了。当地人社局最终认定章某的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一审、二审全被法院驳回,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我觉得这个案子值得所有打工人好好看看,因为它戳破了一个特别普遍的认知误区。很多人觉得,离职手续办完的瞬间,自己就和公司彻底没关系了,路上出任何事都只能自己扛。

可法律从来不是这么算的。它给劳动者留足了兜底的保障,不会因为你当天提了离职,就把你通勤路上的权益一笔勾销。反过来对企业来说,也别抱着“签完字就撇清”的侥幸心理,该承担的法定责任,半分都躲不掉。

章某的遭遇实在令人惋惜。本来是抱着对下一段生活的规划提的离职,结果连当天的家门都没能踏进去。好在法律最终给了家属一个公道,没让老实人平白吃了亏。

现实里不少公司习惯拿“你已经不是我们员工”当挡箭牌,试图推卸本该承担的责任。但到了法庭上,说了算的是白纸黑字的法条,而不是公司自己定的规矩。这案子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自己的合法权益,别被对方三言两语就给忽悠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