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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钱塘区,一女子电动车被偷后,越想越生气:凭啥只有我吃亏!反手就把别人的电动车

杭州钱塘区,一女子电动车被偷后,越想越生气:凭啥只有我吃亏!反手就把别人的电动车偷了,“受害者”秒变“加害者”,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这可真是一位“逻辑鬼才”啊!

咱先说说“受害者2号”腾先生,腾先生是一个依赖电动车的打工人,日常上下班,出门办事,全靠一辆轻便的电动车代步。

事发当天,腾先生骑着电动车来商场办事,来到商场,腾先生顺利地找到了一个停车位,当天赶路太匆忙,腾先生心里又惦记着事,一向细心的腾先生停好车就直接离开了,破天荒地忘了拔车上的钥匙。

谁曾想,就这一次疏忽,腾先生差点就和自己的爱车“永别”了。腾先生走后,“受害者1号”杨女士登场了。

杨女士也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人,在繁华的大城市打工,杨女士既不想挤地铁,也不想挤公交,为了方便上下班,杨女士给自己买了一个代步工具,一辆能够在拥堵车流中自由穿梭的电动车。

可就在不久前,杨女士心爱的电动车“不翼而飞”了,不知道被哪个杀千刀的偷走了,可怜的杨女士变得郁郁寡欢。

但奇葩的是,杨女士从始至终都没想过报警,因为在杨女士的认知里,她觉得被偷走的电动车一定找不回来了,抱着这种摆烂又消极的心态,杨女士彻底放弃了合法维权的渠道,只是一味地生闷气,越想越觉得倒霉,越想越觉得不甘心。

案发当天,杨女士也在附近闲逛,好巧不巧的,滕先生那辆插着钥匙的电动车闯入了杨女士的视线,杨女士看着腾先生的电动车,心想为什么就自己吃亏?心里极不平衡的杨女士给自己一番洗脑后,萌生出了“别人偷我的,那我就偷别人的”离谱想法。

她觉得杨先生这辆忘记拔钥匙的电动车就是上天给她的“补偿”,查看四下无人后,杨女士干脆利落地就把腾先生的电动车骑走了。

另一边办完事的腾先生,回到停车的位置,发现自己的爱车“凭空消失”了,起初腾先生以为自己记错了停车位置,四处寻找了一番,结果都没有发现电动车的身影。

反复寻找无果后,腾先生十分确定,自己的电动车被偷了,和杨女士不同的是,腾先生立马就选择了报警,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介入调查。

腾先生向民警坦言,自己一时疏忽忘记拔钥匙,给了小偷可乘之机,偷走了自己的爱车。

民警调取了附近的监控,经过排查,最终锁定了身穿黄色上衣、行为反常的杨女士,监控视频中,杨女士靠近车辆、观察环境、骑车逃离的全过程全被监控记录了下来。

最终,民警在杨女士家门口将其成功抓获,面对民警的发问,杨女士丝毫没有辩解,对自己的偷车行为供认不讳。

当问及杨女士为何要偷电动车时,杨女士给出了意想不到的理由。

她说因为自己的电动车被偷了,不甘心自己吃亏,又因为在自己扭曲的认知里,觉得车被偷就一定找不回来了,所以即使心中有怨气,也只是选择吃下这“哑巴亏。”

但长时间的内耗让杨女士的内心感到极度的不平衡,刚好看到腾先生的电动车钥匙没拔,于是就心生歹念,偷走了腾先生的电动车,这一波神操作,原本只是“受害者”的杨女士也成了“加害者”。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杨女士的电动车被偷,偷车贼的行为属于盗窃,杨女士的认知里,车被偷了就找不回来了,所以她亲自用行动证明了自己的认知是完全错误的。

杨女士因为自己的车被偷,反手就偷了腾先生的车“补偿”自己,杨女士的行为同样构成盗窃。

杨女士的“奇葩逻辑”导致杨女士的爱车还没回来,自己先被拘留了,到头来“补偿”没得到,反而得到了更残酷的教训。所以遇倒霉事,还是要做理智人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