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男子参加喝酒比赛,比赛规则是,2小时内喝完15斤啤酒,就可以获得5000元。男子要钱不要命,在26分钟内,就将那15斤啤酒给喝完了,结果把自己喝进了医院。他在医院躺了6天,花了3万余元,他要求商家赔偿。结果商家说签过免责协议,也没有强迫他喝,只给他5000元奖金。这下好了,男子拿命去换钱,还可能要搭进去2万多元。
郭先生今年43岁,他的酒量一直都很好,喝个十几斤啤酒,完全不成问题。平时他和亲朋好友聚餐,他能喝倒一批。
当他得知有一个商家进行喝啤酒比赛,他就过来参赛了。他看了一下比赛规则,2个小时内将15斤啤酒喝完,就可以奖励5000元。
不过,在比赛的过程中,不可以吐,但是可以吃东西,也可以上厕所,但全程都要在监控下进行。
郭先生平时喝啤酒就如同喝水一般,他觉得他要是参加这个比赛,完全不成问题。
于是他参加了这个比赛,他真的很厉害,明明上面规定,只要在两小时内把15斤啤酒喝完,就可以拿走5000元。
偏偏他觉得两个小时太长了,他急于要拿走5000元,加上平时喝酒,他已经喝出经验来了。他拿起啤酒就往肚子里灌,咕噜咕噜咕噜。
啤酒顺着他的喉咙不停地灌入了他的肚子里,他喝得滴酒不漏。
他实在是太拼了,别人就算是喝水,也没有他喝得那么快。他居然在26分钟内,就把那15斤啤酒灌入肚子里,他的肚子撑得圆圆的。
毕竟就算是15斤的水,也足以把他的胃给撑大。更何况是15斤的啤酒,就算中间也可以上厕所,啤酒也没有那么快转化为尿。
他这么喝,还喝得这么快,不出事才怪呢!
他真的出事了,他酒精中毒,还出现了别的病症,他住进了医院,被进行了抢救,他差一点就丢了自己的命。
还好,经过抢救,他活过来了,在医院躺了6天,花了3万多元,这才得以出院。
可即使出了院,他的身体也没有完全康复。
参加一个喝酒比赛而已,他不但差点把自己的命给丢了,还搭进去3万多元,这真的太亏了。
此时的他,才觉得有些后怕,觉得商家办的这个活动,隐患太大了,两小时内要喝15斤啤酒,这就是无限的喝,不符合人体的极限。
他觉得商家办这样的活动,本身就有隐患,所以他觉得商家有过错,商家应当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但是商家却表示,在比赛之前,是签过免责协议的,并且参赛都是自愿的,比赛过程中,没有人强迫他喝酒。
如果郭先生在喝酒的过程中,感受到不舒服,他完全可以停下来,没必要硬撑下去。
郭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没有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强撑着喝啤酒,并且还是在26分钟内把15斤啤酒喝完,出事也是很正常的。
由于商家的啤酒并没有质量问题,也没有其他问题,所以商家觉得他不需要为郭先生的事情承担赔偿责任,只需要把5000元的奖金发放给他。
郭先生当然不乐意,他参加比赛就是为了拿5000元奖金。可是现在,他身体遭了这么大的罪,还花了3万多元,即使可以拿到5000元奖金,他还搭进去2万多元,这简直是得不偿失。
发生这样的事情,郭先生想要得到赔偿,让商家承担那3万多元的医药费,以及进行其他的赔偿,可能比较难。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郭先生应该清楚,在26分钟内喝15斤啤酒,这其实已经超出了人体的极限。为了5000元,他拼命地喝酒,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毕竟在喝酒的过程中,如果他感到不舒服,他是可以不喝的,并且比赛规定是在两小时内喝完,没必要这么急于在26分钟喝完。
而作为商家,即使参赛者,已经签了免责协议,他也不可能全部推卸责任。
免责协议中涉及人身损害的部分依法无效。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因双方自愿签字而改变。
因此,郭先生还是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责任的,但是,他本身有重大的过错,所以商家不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这样的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参赛者自己得注意,组织者也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其实这样的活动规则设置本来就不合理的,两个小时内喝完15斤啤酒,已经超出了正常人的人体承受范围。
郭先生在26分钟内快速饮酒,商家就应该及时阻止或者制止,并且商家也应该在现场配备医务人员,有急救预案。
商家用奖励怂恿参赛者拼酒,放任不适者继续挑战。没有监护措施,就应当承担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你对这样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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