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一家三口连夜开车途中入住某酒店,睡梦中突闻有人试图撬门,家人呵斥并踢门后才将对方惊走。报警后,警方调取监控竟发现,整栋楼除了一楼大厅前台,其余监控全部坏掉。
凌晨五点多的撬门声,咔哒咔哒地响。一家人从睡梦中惊醒,冲着门口呵斥,用脚猛踢房门,外面的人这才走了。报警后警方调监控,结果整栋楼除了大厅前台,所有摄像头全是坏的。一整栋楼的监控,全部瞎了。
酒店的解释更是绝了。先说“客人喝多了敲错门”,又说“门锁没有撬锁痕迹”,还说要追究顾客擅自发布信息的责任。翻译一下:你被吓着了是你的事,我们设备是坏了但我们不担责,你发网上我还要告你。
旅客的恐惧,在酒店眼里就是个“乌龙”。可你想想,凌晨五点半,一家三口在陌生酒店里,门外有人试图开门,电话打不通前台,跑出去不知外面什么情况。那种无助和恐慌,岂是一句“喝多了”能抹平的。
更关键的是,这不是孤例。2025年5月,合肥两名大学生住酒店,深夜有人剧烈摇晃门把手长达一分钟,过道监控故障,房间电话也是坏的。2025年8月,稻城亚丁一家智选假日酒店,游客行李在监控盲区丢失,监控调取被拖延推诿。酒店的安全设施,形同虚设。
民法典第1198条写得清清楚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不是选择题,是法定义务。监控系统在营业期间必须正常运行,录像资料保存不得少于30天。
注意这条规定。30天。这意味着监控系统不能坏,坏了也必须立刻修。它是法律要求的硬件,不是想装就装、想坏就坏的装饰品。一整栋楼监控全坏,这不是“设备老化”,这是拿法律当摆设。
可处罚是什么?警告,五百到一千块罚款。对一家能开门营业的酒店来说,这点罚款连隔靴搔痒都算不上。违法成本低到可笑,安全保障自然就成了空话。
酒店的逻辑很拧巴。收房费的时候按标准收,出了事就说“客人喝多了”。但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其实很清晰:确保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设置必要警示标识、消除潜在危险。监控坏了不修、巡查不到位、应急处置跟不上,每一条都是实打实的失职。
那住客该怎么办。第一时间报警,让警方依法调取监控,这是最直接的途径。保留好订单记录、现场照片、沟通记录。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核查酒店的安全管理问题。如果造成实际损失,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主张侵权赔偿。
酒店方说要追究顾客擅自发布信息的责任,这话说反了。顾客把自己遭遇的安全隐患说出来,是在帮所有住酒店的人避坑。真正该被追责的,是那套全员瘫痪的监控系统。
一家三口花钱住店,买的是一夜安稳。监控全坏、房门被撬、求助无门,酒店把安全隐患堆到了顾客面前,还说这是“乌龙”。这哪里是乌龙,这是失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