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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姚安,多个村民,在喝自来水后头疼、恶心、拉肚子,有5个人被发病比较重被送进医

云南姚安,多个村民,在喝自来水后头疼、恶心、拉肚子,有5个人被发病比较重被送进医院。经查,原来是同村一女子,因和村里多人都有矛盾,觉得别人在背后说她坏话,心里非常仇恨。为了报复她拿着20多袋农药,跑到村集体饮用水池,把农药全部倒了进去。事发后,虽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她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且性质恶劣,法院判处:其不可减轻处罚,且不宜适用缓刑。

刘某跟村里一些人一直不对付,她总觉得有人在背后说她坏话,对她不尊敬。

时间长了,这股怨气就在心里扎了根,每天都最琢磨怎样报复他们才解气。

她没去找人当面说清楚,也没找村里调解。

而是选了一条最极端的路,也给自己埋了颗大雷。

那天她想了一个晚上,第二天,也就是2025年8月21日早上7点多,她起了个大早。

她把家里种地用的20多袋农药翻找出来,带到村集体的饮用水池。

她没有考虑后果,带着恨、凭着一股子狠毒劲,把20多的农药一股脑全倒进了水池里。

水池是全村人喝水的来源,村民别无选择。

果然,有村民用泡了农药的自来水做饭喝水,随后就有人开始头痛、有人恶心,有人肚子疼。

大家一开始还以为是吃坏了东西,可随着不舒服的人越来越多,人们起了疑心。

有人赶紧去了医院,最后有5个人症状明显,在医院治疗后,慢慢好转。

村里人反应过来,水可能出了问题,赶紧报警。

事情很快被查出来,刘某被传唤到案,她没敢抵赖,如实说了自己所干的事。

她说,她就是恨那些村民,想报复他们。

她的家属后来替她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为大家都住在一个村里,大部分被害人对刘某表示了谅解。

事发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患伴有躯体症状的中度抑郁。

但经鉴定,她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也就是说,她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也知道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为泄愤报复,把危险物质投放至集体饮用水池中,危害公共安全,但造成的后果不算太严重。

她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放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往所有村民共用的水源里投毒,不管有没有出人命,只要把大家的命和身体置于危险之中,就构成犯罪。

最重要的是,刘某倒的不是一瓶两瓶,是20多袋农药。

水池不是她家的,是全村人喝水的,她这一倒,等于把全村人的生命都押了上去。

有人喝了水头痛恶心,5个人进了医院,这就是实实在在的公共安全危害。

法律之所以定这个罪,不是只看谁受了伤,而是看她有没有把公共安全当回事。

她因为矛盾报复,选了下毒这种办法,性质就变了。自首、赔偿、谅解,这些都可以从轻。

但中度抑郁,不影响她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只能从轻,不能减轻,也不宜适用缓刑。

目前,刘某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有人认为,村里有矛盾太正常了,谁家锅底没点灰。

可你把农药倒进大家喝的水里,这就不是吵架的事了,这是拿全村人的命出气。

还有人说,她觉得自己被污蔑,心里委屈,可那些喝了水的村民招谁惹谁了。

人家没骂她没惹她,就因为跟她住一个村,就得喝带农药的水。

3年6个月,说轻不轻,说重也不重,但至少给那些无辜的人一个交代。

刘某虽被鉴定有中度抑郁,但她干那事时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

抑郁不是往水里下毒的理由,也不是报复全村人的挡箭牌

刘某和村民的矛盾,说到底都是些陈年旧账。

她觉得被污蔑,可以找村里评理,可以去法院起诉。

可她把这些正常的路全堵死了,选了一条害人害己的路,她自己不但要吃牢饭,还会影响子孙后代。

她心里只想着报复那几个人,可水池是公用的,水流到谁家,谁就遭殃,她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

那些跟她没矛盾的村民,照样要喝水,照样要生活。他们没参与过任何纠纷,却要为别人的怨气买单,这公平吗?

投放危险物质罪,保护的不是某一个人,是所有人。

法律把这种行为定成重罪,就是因为一旦出事,受害的往往是一大片。

刘某有自首,家属也赔了钱,拿到了谅解。

这些情节法院都考虑了。但法院也说得很清楚,只能从轻,不能减轻,更不会缓刑。

因为她威胁的是全村人的安全,这个行为太恶劣。

3年6个月,是对她行为的惩罚,也是对所有人的提醒。

目前,刘某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这件事让人心里不是滋味。
村民有矛盾哪里都有,可怎么解决后果大有不同。

刘某把怨气投给所有村民,害的不只是跟她有矛盾的人,还有那些没招她没惹她的邻居。

所以说,遇事别钻牛角尖,别把私愤变成公共危险,有些路走错了,就回不了头。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 :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