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四川乐至,男子半夜偷偷去水库夜钓,结果鱼竿不小心被鱼拖下水,男子为了找回鱼竿,不顾朋友阻拦执意下水去捞,却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家属向水库承包人索赔17万,水库承包人:水库是收费鱼库,标识牌上也写着禁止游泳垂钓,男子偷闯进来,没交一分钱,凭什么要赔偿,这脸可真大!
李某平日里喜欢钓鱼,4月26号晚上七点多,他约上三个朋友,坐着朱某的车,直奔当地一处水库准备夜钓。
一行人心里只想着夜里鱼口好,谁也没想到野外水库潜藏的危险。
晚上八点五十,四人抵达水库,各自找好位置坐下垂钓,李某和何某挨在一起。
一直钓到第二天凌晨四点,水库四周黑漆漆的,视线很差,水里的鱼突然发力,直接把李某的鱼竿拖进深水。
看着漂在水面的鱼竿,李某舍不得就这么丢掉,丝毫不顾忌深夜水库水深,水下暗流复杂等危险情况,执意要下水打捞鱼竿。
一起钓鱼的朋友不断劝阻,但早已丧失理智的他,还是直接下水打捞鱼竿。
谁能料到,刚进到水里,李某很快就失去踪影沉了下去。
一旁的何某不会游泳,急得团团转,赶紧喊同行会水的朱某下水搜救,朱某反复潜入水里寻找,始终找不到李某的身影。
几个人慌了神,立刻拨打110报警。
民警、消防救援人员很快赶到现场,连夜开展搜寻,直到当天上午十点,才把李某的遗体打捞上岸。
警方勘验后确认,这只是意外溺水,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好好的人一夜之间没了,李某家属悲痛万分,思来想去把水库承包人廖某告上法庭,提出17万余元赔偿。
家属觉得水库周边警示标识不够完善,廖某管理水库存在过错,必须为李某的死亡负责。
法院调查发现,廖某承包的这座水库是用来养鱼,对外钓鱼需要提前联系、缴纳费用。
李某一行人深夜偷偷过来,全程没有告知承包人,也没交一分钱,属于私自闯入。
而且水库大坝沿线立了好几块牌子,清清楚楚写着水深危险、禁止垂钓游泳,水库其他区域也分布着警示标牌,承包人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是具备完整判断能力的成年人,深夜野外水库下水捞鱼竿,本身就是极度危险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造成的后果本该自己承担。
廖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只针对主动缴费、合法前来垂钓的人。
对于私自闯入水库、不听警示的外人,管理人只需要做好基础警示,不需要承担无限的安全责任。
廖某早已设置齐全警示标识,不存在任何管理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家属全部赔偿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