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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的丈夫去世前,夫妻俩在医院冷冻了3枚胚胎。丈夫离世后,女子用其中1枚生

北京,女子的丈夫去世前,夫妻俩在医院冷冻了3枚胚胎。丈夫离世后,女子用其中1枚生下女儿。几年后她想再用剩余2枚再生一个,医院却以“配偶死亡无法签字”“合同约定可销毁胚胎”等理由拒绝。女子起诉后,法院这样判了!
 
时间倒回2016年。
 
这一年,张女士与李先生登记结婚,组建家庭。
 
婚后日子并不平顺。
 
张女士多次自然流产,李先生随后被诊断为"继发不育",生育一事成了两口子心里的大石头。
 
2019年,两人走进北京一家具备辅助生殖资质的医院生殖中心。
 
当年3月和5月,张女士先后两次促排卵,累计获卵5枚,最终受精3枚,成功冷冻3个胚胎。
 
手术前后,夫妻俩与医院接连签下3份知情同意书,涵盖体外受精、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辅助生殖治疗全部环节。
 
每一份文件上,都是两个人共同签字。
 
那时候没有人想到,这3枚胚胎会成为日后一场纠纷的核心。
 
2019年7月,李先生突发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离世。
 
从冷冻胚胎到丈夫去世,前后不过两个多月。
 
岂料丈夫走后不久,张女士在涉事医院完成了第1枚胚胎的移植,随后顺利产下一女。
 
这一步走得通,意味着医院当时并未对"丧偶妇女单独移植"设置障碍,伦理审查也显然是过了的。
 
时间一晃几年过去。
 
女儿渐渐长大,张女士向涉事医院提出新的请求——继续使用剩余2枚冷冻胚胎,完成当初与丈夫共同定下的生育计划。
 
她同时书面表态,自愿承担移植及此后生育过程中全部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李先生的母亲,也就是张女士的婆婆,也明确站在儿媳一边,支持继续移植。
 
可谁也没想到,几年前一路绿灯的那扇门,这次关上了。
 
涉事医院给出的拒绝理由有4条。
 
第一,配偶已经死亡,无法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张女士陷入遗产继承纠纷,胚胎处置涉及他人利益。
 
第三,当初签订的合同里写明,夫妻一方死亡,医院可对胚胎作销毁处理。
 
第四,医院内部伦理审查未能通过。
 
医院同时承认,自身具备实施胚胎移植的技术能力。
 
也就是说,做不做得到不是问题,问题是愿不愿意做。
 
张女士没有接受这个答复,一纸诉状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案件进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被归纳得很清楚。
 
李先生去世后,张女士已经通过辅助生殖生下1个女儿,如今再次要求移植剩余胚胎,到底违不违反合同约定、现行法律和社会伦理?涉事医院又该不该继续提供服务?
 
涉事医院一方的逻辑是:依据原卫生部相关管理办法和伦理原则,辅助生殖可能引发家庭纠纷,医院必须审慎。
 
丧偶妇女已属"单身妇女"范畴,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加上合同约定一方死亡可销毁胚胎,伦理审查也未通过,拒绝于规有据。
 
张女士一方的逻辑则层层递进。
 
其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继续移植不违反国家计生法规。
 
其二,丧偶妇女有别于规范里所指的"单身妇女",所使用的是与亡夫共同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取的胚胎,并非无配偶者要求助孕。
 
其三,涉事医院此前已经为其实施过1次移植并成功生育,如今反过来以"单身女性"为由拒绝,与自身先前的处理方式自相矛盾。
 
其四,夫妻双方在生前已经形成明确的生育合意,这份合意不会因一方死亡而自动消灭。
 
其五,医院方面所谓"携子多争遗产"的顾虑,经法院核实并不存在。
 
法院审理后认定了几条关键事实。
 
张女士要求继续移植的诉求,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不违背当初的合同约定,也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
 
更重要的是,涉事医院具备履行能力,不存在继续实施移植的现实障碍。
 
2026年9月22日,这起案件由《法治日报》披露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涉事医院继续为张女士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医疗服务,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费部分由张女士自行承担。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主审法官在判后表述中提到,这起案件明确肯定了丧偶女性作为冷冻胚胎移植服务合同的独立权利主体地位,突破了传统"夫妻共有人"的身份限制。
 
这起判决的分量,不在于成全了一个想多生1个孩子的母亲,而在于把"生育合意能否穿越生死"这件事,第一次放到了清晰的司法路径上。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