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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再次将亲情打败!北京,一女子花5.8万买了套房子,写在父亲名下,让父母居住,

金钱再次将亲情打败!北京,一女子花5.8万买了套房子,写在父亲名下,让父母居住,全家签字写了证明,等他百年之后,房子归女子所有,不料,多年以后,房子涨到了402万,女子急了,想趁着价高把房子卖了,她让父母住养老院里,父亲拒绝,死也要死在这套房里,父女翻脸断绝了来往,父亲临死之前,把房子卖了390万,卖房款分给了另外2个女儿,女子将俩妹妹告到法院,法院判了!

老刘和妻子生了3个女儿,他们住的还是平房,越住越觉得空间憋屈。

2000年时,单位有一套房改房子,只要花5.8万,就能把房子的产权买到手里。

可老刘手里一个子没有,他思来想去,家里条件好的只有大女儿刘芸。

老刘就和刘芸商议,由刘芸出钱,把房子买下,由老两口居住,等他们两口老了,房子还归刘芸所有。

刘芸答应,毕竟房子的价钱非常划算,她立马拿出5.8万把房子成功买下,当时写在了父亲名下。

老刘心里高兴,觉得还是大女儿孝顺,他和老伴签了一份证明,上面写着,房子由刘芸出钱购买,但仍由他们老夫妻居住,到他们百年之后,房子由刘芸继承。

证明写完,老刘另两个女儿,刘芬和刘芳也签下了名字。

老两口高兴,立马住进了房子,从此后老刘心满意足,在房子过得舒舒服服。

他一住就是26年,风吹不到,雨淋不到,居住环境好了,老两口健健康康,转眼活到了80岁的高龄。

可是这时,北京的房价也没闲着,价格一路上涨,他们住的这套小房更是水涨船高,竟然一路涨到了402万。

眼看房子价值百万,刘芸的心里开始了嘀咕,房子能涨也能跌落,万一跌了,就损失惨重。

刘芸觉得,不如先把房子卖了,卖了之后,400多万能做很多事情。

父母毕竟老了,他们已经是80岁的老人,完全可以住到养老院里,那里有专业人士,可以得到更好的照顾。

刘芸就和老刘商量,她要卖房,要老两口搬到养老院居住。

老刘一听立马恼了,这这房子他住了26年,早就有了深深的感情。

再说了,他已经老了,只想老在自己家里,他哪也不去,坚决不肯听刘芸的安排,他放出话来,他就是死也要死在这套房里。

父女俩因此翻脸,大吵之后,刘芸不再登门,在她心里,觉得父亲不可理喻。

明明房子是她花钱买的,怎么就不能卖了?父亲不能光顾自己!

老刘心想,房子虽然是刘芸买的,但是毕竟房子写着自己的名字。

再说了,明明当初写着,房子由老两口住到终老,不孝女竟然提前就想卖了赶他们走?

刘芸气的火冒三丈,花钱买气受,以后父亲的事情她绝不插手,从此后她再不登门,也不赡养,任由父母随便 折 腾。

老刘急了,之后的写了多份遗嘱,他在遗嘱里写着,刘芸不孝,不赡养他们,他要把房子留给另外两个女儿,并且做出承诺,愿意拿出60万元补偿给刘芸。

多年之后,他觉得自己老了,时日无多,还是瞅机会把房子卖了,去掉各种费用,净得卖房款309万元。

他把钱给俩小女儿一分,240万给了刘芳,150万元给了刘芬。

没过多久,老两口去世,刘芸将俩妹妹告到法院,要求返还所有售房款。

妹妹急了,说她连父母死亡日期都不知道,没尽过赡养义务,并且拿出了父亲遗嘱,父亲把房子留给了她们,不应归刘芸所有。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认为,2000年全家签的那份《证明》,不是父亲单方面写的遗嘱,是刘芸同意出钱、全家都认可的双务合同。

刘芸掏5.8万购房,换得房屋的实际财产权益,父亲保留生前居住权,这是各方的真实约定。

法院认定,这份合同合法有效,父亲未经刘芸同意私自把房子卖掉,属于违约,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卖房款作为房屋的替代价值,理应归实际权利人刘芸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刘芳返还刘芸252万元,刘芬返还刘芸150万元。

两妹妹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维持原判。

如今,俩妹妹向高院申请再审,说刘芸在当年没买当地房改房的资格,案件还在审查阶段。

有人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26年前就是2000年,那个时候5.8万元是一笔巨款。

如果父母是为了后续赡养,完全可以由三个女儿一起合资买下房子,百年之后三人平分就没事了。

既然是大女儿出了钱,父母也享受了居住权直至去世,那么他们百年之后,当然房子应该归刘芸所有。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