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在财产面前一文不值!北京,大女儿出资5.8万元帮父母买下房改房,全家签了一份《证明》,说好等父母走后房子归她。后来大女儿跟父母闹僵,多年不照顾、不来往,父母晚年改了主意,把房子直接卖了,还立下遗嘱把402万卖房款留给另外两个女儿。老人去世后,大女儿把两个妹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售房款。一审、二审法院判两个妹妹返还402万元,两个妹妹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刘荣一家5口住在一套三居室的公房里,他是承租人。
2000年5月房改,可以花优惠价买下来这套公房。
刘荣夫妻当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买下房子。
大女儿刘芸掏了5.8万,帮父母买下房子。
刘荣夫妇和刘芸签了一份《证明》内容:房子由刘芸出钱买。
但条件是,老两口还住在这里,等二老百年之后,房子归刘芸继承。
另外两个女儿刘芬和刘芳也认为,房子是大姐买的,将来房子就应该归大姐所有。
姐妹签了字,表示知情并同意。
2001年,房子的产权办下来了,登记在父亲刘荣名下,老两口继续住在这套老房子里,日子过得安静平稳。
2016年,房价开始上涨,家里也开始出现了矛盾,刘芸觉得,当初出的5.8万现在值大钱了。
她跟父母提出要60万元补偿,还说等二老走后,房子卖的时候自己得拿大头。
刘芸劝老人搬去养老院住,把房子卖了分钱。
老两口一听就火了,直接放话:“我们就是死在这屋里,也不去养老院。”
刘芸负气摔门而去,也就是从那一年,两位80多岁的老人身体来越差,他们提出让三个女儿轮流照顾。
二女儿和三女儿都答应了,刘芸作为长女却一口拒绝。
她觉得既然父母不愿意去养老院,那我也不管。
她说自己照顾不了,以后父母有什么事也别找她,也别打电话。
要说这大女儿也够狠够绝,从那时起,她再没登过父母的门,也没打过一个电话。
父母很伤心,在遗嘱里写上:刘芸在房价涨了以后对父母不管不顾,态度恶劣,决定不给她任何遗产。
俗话说有狠心的儿女,没有狠心的父母,老人气归气也没把事做绝。
他们认为当初买房,大女儿出了5.8万,愿意还她60万元作为补偿,房子由二女儿和三女儿刘芬和刘芳继承。
2024年,父亲刘荣生前把房子卖了,扣掉费用还剩390万元,给了刘芳240万元,给了刘芬150万元。
后来两位老人相继去世,但大女儿都没有回家见父母一面。
2025年3月,刘芸把两个妹妹告到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卖房款。
妹妹刘芳在法庭上说,大姐连父母什么时候去世的都不知道,10多年没管过老人。
父亲2022年起跟自己一起生活,吃喝拉撒、看病拿药全是她和妹妹在照料。
刘芳当庭提交了一份2018年手写遗嘱、2022年公证遗嘱、和2024年修改后的遗嘱。
刘芸对没公证的那份遗嘱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案子的焦点是那份2000年的《证明》。
刘芸说那是合同,两个妹妹说是遗嘱。
法院认为,遗嘱是单方面的事,一个人说了就算;
但这份《证明》得刘芸同意出钱才能成立,不是刘荣一个人能决定的,所以是合同。
刘芬和刘芳也在上面签了字,说明她们认可。
法院还认为,刘芸出钱买房,房子权利就应该归她,老人只有居住权,没有处分权。
父亲把房子卖了,导致刘芸拿不到房子,属于违约,卖房款应该归刘芸。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刘芳返还252万元,刘芬返还150万元,全部给大姐刘芸。
两个妹妹当然不服,上诉到中院。
2026年6月29日,二审维持原判。
刘芳仍不服气,2026年8月向高院申请了再审,并提供新证据,说这房子原是房改房。
刘芸不是单位职工,没有购房资格,合同从一开始就没办法履行。
刘芳还说,老人当初同意让她出这么少的钱、还把房子给她,是盼着她能在父母跟前尽孝。
结果父母活着的时候,心心念念的想见大女儿一面,是大姐心肠太硬始终不见,父母心都凉透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事该怎么认定呢?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也就是说,既然签了合同,要说话算话。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内容,刘芸出了钱,老人就得按约定把房子给她。
老人把房子卖了,等于没履行约定,所以要还钱。
但这个结果,跟很多人的直觉不太一样。
老人在遗嘱里写得明明白白,晚年是谁在床前伺候、谁端水递药,房子和钱就该给谁。
法律上一条合同履行的规定,压过了老人最后的心愿,和另外两个女儿多年的尽孝付出。
不过合同就是合同,当年白纸黑字签了字,后来房价涨了,老人想反悔,法律上确实站不住。
这份合同,当初是建立在亲情基础上的,老人晚年最需要人的时候,大女儿却甩手不管。
这属于她没尽到赡养的本分,却还能拿走全部房款,难怪妹妹们咽不下这口气。
目前案子到了再审阶段,最终的结果还得等判决之后。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