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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日本外务省在社交平台发文“反将一军”,声称“旧敌国条款”已经失效,中国

9月7日,日本外务省在社交平台发文“反将一军”,声称“旧敌国条款”已经失效,中国现在强调有关条款仍然有效,与自己过去赞成的联合国决议相矛盾。而不久前,中国驻日大使馆再次就《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等问题作出表态。

9月7日,日本外务省把矛头直接对准了中方的历史说法:既然中国过去赞成联合国删除“敌国条款”,如今为什么又强调这些规定仍然存在?这句话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印象,仿佛中方前后立场完全相反。
但把联合国文件、现行宪章文本和修订程序放在一起看,事情没有这么简单。争论的关键不是谁找到了一句更有气势的话,而是“过时”“失效”和“删除”到底是不是同一回事。
截至9月10日,联合国公开的现行《联合国宪章》中,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仍能看到“敌国”字样。这是可以直接核对的文本事实,也就是说,相关文字并未从宪章中正式拿掉。
第53条主要谈区域组织采取执行行动时的权限,其中保留了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原敌国的例外安排。第77条属于国际托管制度的内容,第107条则说明,《联合国宪章》不排除有关政府因第二次世界大战对原敌国采取或授权采取的行动。
这些规定为什么会被写进去?要把时间拨回1945年。
当时德国和日本刚刚战败,联合国建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防止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重新发动战争。所谓“敌国”,不是当天随意给某个国家贴上的标签,而是宪章根据二战结果形成的特定历史概念。
日本在1945年接受《波茨坦公告》并签署投降书。1956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213号决议,接纳日本为会员国。
加入联合国,意味着日本接受宪章所规定的会员国权利和义务,但这并没有自动改写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随着德国、日本回归国际社会,有关规定逐渐失去实际使用环境。
199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50/52号决议,明确认为“敌国条款”已经过时,并提出在适当时候启动删除程序。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澄清的细节,第50/52号决议是未经表决通过的,不是一些文章所称的“155票赞成、3票弃权”。
中国参加了这项共识,说明中方当时认可有关条款已经不适应现实,也不反对依法删除。2005年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通过成果文件,再次提出删除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中的“敌国”表述。
日本外务省9月7日的说法,主要依据就是这两次联合国共识。但联合国大会同意“将来删除”,不等于宪章在会议结束后就自动改了。

普通决议可以表达多数会员国的态度,却不能代替《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修正程序。日本的论证在政治层面有依据,若进一步说法律文本已经正式完成修改,就跨得太远了。
依照宪章第108条,修正案需要获得联合国大会三分之二会员国支持,随后还要由三分之二会员国按照各自国内程序批准。这些批准国中,必须包括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和法国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这套程序门槛很高,原因也不难理解。《联合国宪章》相当于整个联合国体系的基础文件,不能用一项普通决议随意改写。
到目前为止,删除“敌国条款”所需的完整修宪程序并未走完,因此三个条文依然留在正式文本里。如此一来,中日双方说的其实不是同一层意思。
日方所说的“失效”,主要指国际社会已经认定条款过时,几十年来也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处理日本问题;中方所强调的“仍然有效”,重点在于条款尚未经过法定程序删除,不能假装它从来没有存在过。这场争论还存在第三个层面:文字仍在,不代表任何国家当天都可以任意援引它,对日本采取军事行动。
1945年以后,国际法体系继续发展,联合国会员国使用武力仍受到宪章第2条第4款、国家自卫权以及安理会集体安全机制等规则约束。换句话说,把“敌国条款”说成已经从宪章中彻底消失,不符合现行文本;把它解释为一张可以绕开联合国、随时采取武力行动的许可证,同样不准确。
较为严谨的结论应当是:条款在政治和实际运作层面已被普遍视为过时,但在法律文本层面尚未完成删除。中方重新提及这些内容,现实指向也不只是一场法律辩论。
近年来,日本不断增加防务预算,发展远程打击手段,并讨论扩大自卫队活动范围。亚洲邻国因此关心的,不只是日本拥有什么装备,更是这些变化会不会突破战后和平安排。
日本则希望摆脱“战败国”留下的制度痕迹,强调自己已经作为平等会员国参加联合国数十年。这样的诉求并非完全不能理解,但要消除周边国家的担忧,不能只靠宣布某些历史条文“失效”,还要看历史态度、安全政策和现实行动能否相互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