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男子给女网友买了机票,二人相约到武汉见面游玩。见面当晚,两人前往酒吧。女子站在凳子上看表演,男子称担心女子摔下来,便伸手扶到女子腰部和臀部。离开酒吧后,女子表示遭到性骚扰,并提出支付3万元解决争议。男子拒绝后,女子报警,同时称男子酒驾。警方到场调查,未就所称故意猥亵行为立案,也未作行政处罚。后来,女子又到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场纠纷复杂之处,不是酒吧里的那一下触碰,而是之后留下的证据到底能说明什么。
2025年8月初,海南“80后”男子张某某与福建“95后”女子小张通过网络平台认识。相识不到半个月,小张提出到武汉游玩。
张某某购买了8月12日福州飞往武汉的机票,9时50分起飞,11时40分到达。当天晚上,两人进入武汉市江汉区一家酒吧。
小张主张酒吧内有过两次不当接触,其中一次发生在小张站上凳子看表演时。张某某承认有身体接触,但解释是为了防止小张跌倒。
两人接近11点离开酒吧,随后走到停车场,在张某某车内就是否存在性骚扰进行交涉,小张用另一部手机拍摄。
这段视频后来成了诉讼证据,但其中没有张某某承认实施性骚扰的内容。张某某还称,小张曾提出支付3万元处理争议,但该片段没有出现在提交的视频中。现有公开裁判材料并未认定小张构成敲诈,因此这一情节只能作为张某某的庭审陈述看待。
小张随后在车内报警,事项包括性骚扰和酒驾。民警到场后调取监控、勘查现场并询问双方。武汉警方最终认为现有材料无法认定故意猥亵行为,没有刑事立案,也没有给予张某某行政处罚。酒精检测也未发现张某某存在酒驾情况。
事情没有到此结束。小张继续投诉,之后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时没有采用“当时没推开就是同意”这种简单判断,而是明确指出,双方关系、所处地点、报警早晚以及即时反应,都不能单独决定性骚扰是否成立,关键仍在于行为是否违背意愿,以及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3月1日公布的王某诉傅某案,恰好说明证据完整时会出现怎样的结果。傅某为追求同事王某,长期打电话、发送骚扰信息。
王某向单位反映后,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仍继续骚扰。2020年5月26日王某报警,6月8日公安机关查明傅某自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多次骚扰王某,对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200元。
王某后来被医院诊断为抑郁发作,法院最终判令傅某书面道歉,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61804.2元医疗等损失。
两案放在一起,差别就在证据。王某案有短信、电话、保证书、报警、行政处罚和医院诊断相互印证;张某某与小张案中,视频没有张某某自认,公安调查也没有认定故意猥亵,小张对严重精神损害同样缺少充分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指导案例181号还说明,性骚扰投诉也涉及单位管理责任。渠道销售经理郑某在2018年8月30日得知下属任某反映遭间接上级邓某骚扰后未妥善处理,之后又建议解除任某劳动合同。公司调查后解除郑某劳动合同。
郑某索赔368130元,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管理人员收到此类投诉后应采取合理措施。
回到张某某与小张的案件,法院最终关注的仍是证据。小张既要证明接触违背本人意愿,还要证明由此造成相应精神损害。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现有材料后认为证明不足,驳回了赔礼道歉和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报警和起诉都是法定权利,但进入司法程序后,事实能否成立,仍要落到证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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