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男子和女子第一次开房很满意,又约了第二次,前后花了300元、320元,后面一次是因为要求不一样,所以就贵了20元。事后,他就再也没有找过该女子了。但是过了八九个月,居然被传唤了,说自己和女子有过非法交易。男子由于紧张当场就承认了,结果被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罚款1500元。后来他慢慢思考这个问题,觉得执法存在违规之处,因此申请行政复议,还辩称自己和女子不是非法交易,是男女朋友。案件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了判决。
鞠某在刷手机的时候,不受大脑控制,老是想去找一找同城的异性朋友。
大家都心知肚明,心中有了想法才会这样去做。
果不其然,有一位女子映入了鞠某的眼底,鞠某觉得能和对方相处肯定很美妙。
所以很快就加上了好友,约定了价格,来到了宾馆。
鞠某很放松,因为这次的价格是300元,必须得好好表现一下,不能让自己出了冤枉钱,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
效果还是挺好的,鞠某随后就把钱转给了女子,高兴地离开了,还说以后有需要再联系女子。
女子也没有当真,这种钱赚一次算一次,有没有下一次那是指不定的。
可是到了第二个月,鞠某又忍不住了,重新寻找太麻烦,还不如直接联系女子来得简单些。
再加上上次的相处非常愉悦,所以鞠某毫不迟疑地又联系上了女子。
不过鞠某有个要求,这次要来一点独特的,不能再那样平淡了。
女子也表示认同,不过她说,如果那样要把价格加到320元。
不过就是多20元而已,鞠某很爽快地就答应了,于是两人又前去开房了。
这次鞠某也非常满意,也很爽快地把钱转给了女子。
后来鞠某就再也没找过女子了,当然也是因为多种原因,但本质还是花同样的钱,何必要耗在一个人身上呢?
事后,鞠某也回归家庭,认真工作,不再想乱七八糟的事情了。
可是女子那边出事情了,在第二年的3月份,女子在一次扫黄行动当中被抓获。
很显然,互联网是有记录的,民警很快从100多个转账记录当中看出了端倪。
在审查过程当中,女子也老实交代了哪些是不正当交易所获得的收益。
当然,其中就包括了鞠某转给她的300元和320元。
警方通过转账记录,很快锁定了鞠某的身份,查到了鞠某头上。
当然,100多个转账涉及的人员比较多,警方直到次年6月份才全部取证完毕。
这时候,鞠某也收到了传唤通知,他并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事,但还是乖乖配合调查。
得知是女子案件牵扯出自己后,鞠某知道,自认为隐蔽的事情已经暴露,于是老实交代,确实和女子发生过两次违法交易。
鞠某承认违法事实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罚款1500元的处罚。
可鞠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2024年9月21日、2024年10月7日的违法行为,时隔九个月,到2025年6月才被传唤。
鞠某自行查阅法律后认为,治安案件追溯时效为六个月,该案早已过期,对自己的处罚存在错误,于是决心为自己讨回公道。
鞠某还辩解,自己与女子并非非法交易,二人属于男女朋友关系,后续只是正常恋爱相处。
他主张当初的300元、320元转账,是自己作为男友,自愿转给对方购买日用品的开销,并不存在违法交易。
鞠某依法提起复议、诉讼进行维权,但是他的两项申诉理由均未被支持,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民警办案流程合法、处罚结果并无任何过错。
其实,六个月追诉时效,管的是“发现”,不管的是“办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之所以设定六个月追责期限,是为了防止公权力无限翻旧账、随意回溯公民过往,是对普通人权利的一种保护。
但它保护的,是六个月完全无人知晓、从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而本案完全不属于这种情况。
鞠某最后一次违法行为终结于2024年10月7日。公安机关在2025年3月20日查获涉案女子、固定涉案转账记录,属于法定六个月时效内成功发现违法事实。
只要违法行为在法定周期内被司法机关捕捉到线索,追诉的大门就永久敞开。
后续长达数月的排查、比对、批量取证、身份落地,属于正常办案流程,不受六个月时效限制。
这就是为什么鞠某的时效抗辩,从法律底层逻辑上,从一开始就站不住脚。
第二点,很多人天真地以为:只要事后嘴硬改口说是谈恋爱、转账是赠与,就能洗白有偿交易的事实。
法律从不采信事后利己式口头辩解。
是否属于卖淫嫖娼,看的是行为发生当时的主观合意、对价交易、即时性关系,不是当事人事发数月后的自我美化。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素材来源于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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