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7岁女生在凌晨到两名成年男性朋友那里去玩耍,谁知竟遭到他们的强行侵犯,还被录制了不雅视频。在持续遭到数小时的侵害后,女生找到机会逃了出去,在确定安全后选择了报警。最终,这两名男子被判了刑,但女子长期遭受噩梦侵扰,后被确诊患上了抑郁症和失眠。直到17年后,女生的抑郁症仍未得到缓解,于是将这两名男性朋友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以及8万元误工费。
据悉,此案案发时间是2007年,当时年仅17岁的女生张某还是一名技校学生。期间,张某结识了社会上的两名男性,一个是24岁的李某,一个是22岁的王某,之后三人便以兄弟相称。
当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李某与王某约张某出来见面。张某对二人毫无防备,于是不顾已经很晚了,仍只身前往赴约。
然而令张某没想到的是,这竟是一场局,是针对她的局。
张某根据李某发的定位找了过去,最终在一间屋子里找到了二人,可谁知李某和王某却突然提出要和张某发生关系。
张某听后果断拒绝,甚至想要逃跑,但李某和王某并未给她机会。很快张某就被李某和王某给控制了起来。
在面对张某的激烈反抗中,二人并没有停止行为,不仅轮流和张某发生了关系,还录制了相关视频留存。
在凌晨4点左右,张某找到了机会,趁李某和王某不注意,逃了出去,随后报了警。
警方接到报案迅速开展侦查,很快将李某、王某抓捕归案,二人也如实交代了案情。
《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强 J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 J的。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所以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李某和王某有期徒刑10年。
时光一晃,17年匆匆而过。李某、王某早已刑满释放,回归社会正常生活。而当年那个17岁的女孩,也已经长大成人了。
但是李某和王某对张某所造成的伤害,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2025年6月至10月,张某先后七次前往医院就诊,后被确诊为焦虑抑郁状态、非器质性失眠症。
张某认为,自己如今的心理疾病,根源就是17年前的那场伤害。
因为那件事发生之后,她心理压力巨大,整整半年不敢出门,被迫休学,多年内心的痛苦不断累积,最终发展成精神方面的病症。
因此,张某向法院递交诉状,把李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万元误工费,以及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8万元赔偿。
但在开庭时,两名被告均未到场。不过这并不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李某和王某不到场,相当于放弃了翻身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张某能证明自己的抑郁症是17年前李某和王某所造成的,那二者就应当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选择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原因一,误工费属于实际物质损失,那么张某就得证明误工费的产出,以及她自己的工资收入问题。
本案中,张某只陈述当年休学半年的经历,没有提交对应证据证明2025年的病症造成实际误工损失,也无法完整证实当下的失眠抑郁,和17年前案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主张误工费的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故没有支持。
原因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在刑事犯罪中,罪犯已经接受坐牢这类刑事处罚。刑罚本身既是对施暴者的惩罚,在法律层面也视作对被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所以单独打官司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原因三,张某是在案发17年后才起诉李某和王某赔偿,这早就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知道侵权人是谁开始计算;最长保护期限是案发之日起20年。
而且考虑到张某当时还是未成年人,所以计算时效的时间从年满18周岁开始。
综上,在长达17年时间内,张某没有通过任何途径主张民事赔偿,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
因此,法院才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最后,从情感角度,我们完全能够共情张某的遭遇。当年的伤害留下长久心理创伤,失眠、抑郁折磨了她17年。
但法律上评判案件,主要还是依据证据、成文法条,不单单依靠情理。
李某和王某已经为他们的行为付出10年牢狱的代价,而且当年也作出了赔偿,所以这17年都过去了,很难确认如今的抑郁症与17年前的行为有何关联。
按照现今的情况,工作压力大、生活困难等,都会导致抑郁症发作,所以法院的判决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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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图片来源于网络。下班路上摔了,这能算工伤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