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一24岁女租客家中漏水,48岁男房东带着物业登门查看后,见女租客丈夫不在家,起了坏心思,他故意贴近女租客,在物业人员离开后,更是上完厕所后,不提裤子并且露出隐私部位,走向当时正在卧室里给3岁女儿穿衣服的女租客,女租客被这一幕吓坏了,直接联系她丈夫报警,事后,男房东被拘留7日,但是女租客因此得了焦虑症,又将男房东告上法庭,要求男房东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损失。最后,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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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号早上9点多,翟某发现漏水,给房东孙某打了电话。
孙某来得挺快,还带着物业的人一起上门。
谁能想到,修个漏水,能修出后面这些事。
孙某在屋里看漏水的工夫,得知翟某丈夫不在家,心思就歪了。
翟某指给他看漏水的地方,他就故意往人身上贴。
物业查完走了,屋里就剩他们俩。
孙某说要上个厕所。
结果从厕所出来的时候,裤子没提,下体露着,直接朝卧室走。
那会儿翟某正在卧室里,给3岁的女儿穿衣服。
一抬头撞见这一幕,翟某吓坏了,冲过去把卧室门关上,整个人背抵着门直喘气。
躲了一阵,女儿衣服穿好了。
翟某想着,那人总该走了吧,就把门开了条缝。
结果孙某根本没走。
看见她开门,又凑过来。
翟某什么都不管了,拉开门就往外跑,跑到外面给丈夫打电话,让他赶紧报警。
孙某一看事情闹大了,趁乱溜了。
警察来了之后,翟某把经过全说了。
孙某到案后倒是认了:物业走了之后自己上厕所,出来的时候为了寻求刺激,故意没提裤子。
但他又说,自己后来觉得不对,马上提上了,露出来的时间不到一分钟。
至于翟某说他故意贴上来蹭,他一口咬定:没有。
还有一件事,双方都确认了:3岁的女儿当时没看见。
那这事法律上怎么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写得很清楚:猥亵他人的,拘5到10天;故意裸露隐私部位、情节恶劣的,也是5到10天。
警方认定,孙某裸露下体对翟某进行性骚扰,属于猥亵,最后行政拘留7天。
到这一步,很多人可能觉得,人抓了,也拘了,这事总该翻篇了吧?
没有。
这事对翟某的打击,比想象中大得多。
出事之后,翟某整个人都不对了。
整天紧张害怕,动不动就惊恐发作,焦虑得厉害,情绪控制不住。
不敢见人,能躲就躲。
晚上睡不着,脑子里一遍遍回放那天的画面。
饭吃不下,体重一路往下掉,甚至开始自残。
去医院一查:严重应激反应,抑郁状态。
7天拘留,抹不掉这些。
翟某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干脆把孙某告上法庭:必须书面赔礼道歉,另外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一共3.5万。
到了法庭上,孙某换了一套说法。
他说自己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在派出所口头道过歉了,当庭可以再口头来一次。
书面道歉?不行。
他还说,行政处罚都接受过了,自己是合法入户,临时起意,持续时间也短。
最关键的一条:没有证据能证明翟某的病、那些损失,跟他的行为有关系。
说白了就是:我都蹲了7天了,你还想怎样?
那法院怎么判?
先看法律,《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用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孙某这事,按治安说是猥亵,按民事说,就是性骚扰。
还有《民法典》第187条:同一个行为,如果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那么承担了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照样追究。
说白了,拘留归拘留,该赔的还得赔,两码事。
《民法典》第998条也说了,认定侵害人格权的责任,要考虑双方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还有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
法院就照着这些,一条条来。
第一,书面赔礼道歉,合理合法,支持。
第二,医疗费、交通费,主张的数额还算合理;律师费有发票,法院支持了3000元。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这事发生在翟某自己家里——私人住宅,是私密空间,当时年幼的孩子还在身边。
这种行为特别容易让女性产生强烈的羞耻和恐惧,给翟某造成了实实在在的精神损害。
不过法院也考虑了一点:事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给了孙某行政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弥补了精神损害,所以精神抚慰金定为4000元。
精神赔偿怎么定,法律也有依据。
最高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写明,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
不是想要多少有多少,也不是伤得重就一定赔得多,得结合具体案情衡量。
这么一算:医疗费、交通费加律师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再加上其他合理费用,最后判孙某赔偿翟某共计7300多元。
同时,孙某必须在限期内,向翟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但这个案子真正的意义,法院用判决说清了一件事:性骚扰,不是拘留几天就完事的,该赔偿得赔偿,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