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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原,一个离婚多年的男人给女友转了30万,三个月后他自缢身亡。儿子整理遗物时

辽宁开原,一个离婚多年的男人给女友转了30万,三个月后他自缢身亡。儿子整理遗物时翻出聊天记录,怀疑父亲生前遭受"精神控制",一怒之下把父亲女友告上法庭,要追回这笔钱,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方某长期在国外工作,离婚后一个人生活。

和吴某相识后,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

那段时间方某在感情上很依赖吴某,在国外挣的钱也舍得往她身上花。

2025年8月5日,方某主动录了一段视频。

视频里他和吴某一起出镜,明确说自己存折里的钱,在他去世后全部归吴某所有,没有附加任何条件。

12天后的8月17日,方某分两笔把30万元转到了吴某账户上。

这不是一笔小数目,但从转账记录和视频内容来看,当时的方某确实是心甘情愿的。

可谁也没想到,3个月后的11月17日,方某突然自缢身亡,连一句话明白话都没留下

方某的父母已经去世多年,他生前又离了婚,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他的儿子。

处理完后事后,儿子在整理父亲留下的遗物时打开了他的手机,翻到了父亲和吴某之间的大量聊天记录。

看完聊天记录,儿子怒了。

他认为,父亲多年来一直被吴某"精神控制",在国外辛苦挣下的积蓄基本都交给了吴某。

对方还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父亲身心健康,最终导致父亲走上绝路。

儿子觉得这30万不该给吴某,于是将她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赠与,要求吴某全额返还30万元。

法庭上,吴某并不认这个说法。她拿出了方某生前录制的视频,说那是方某主动录的。

明确表示,自己去世后存款归她所有,是他本人真实意愿,后来转账也是实际履行了赠与。

再说,方某是自缢身亡,和自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和吴某之间确实存在恋爱关系。

30万是恋爱期间方某主动赠与吴某表达情意的。

方某去世后,他的儿子作为继承人确实有权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但法律对这种撤销有严格限定。

依据《民法典》第664条,只有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才能撤销赠与。

方某儿子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吴某有违法行为,并且这个行为直接导致了父亲的死亡。

可庭审中,方某儿子除了聊天记录外,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吴某存在违法行为。

也无法证明吴某的行为,与方某自缢有任何关系。

聊天记录或许能看出两人感情中有矛盾和拉扯,但矛盾不等于违法,更不等于间接杀人。

法院最终认定:方某儿子举证不能,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30万元,吴某不需要返还。

有人认为:"精神控制这个词现在被用得太泛了,感情里谁对谁施加影响很难讲。

光凭聊天记录就能认定违法,那得有多少情侣要吃官司。

也有人表示:方某自己录了视频说钱给女友,转头家里人就想要回去,法律讲证据不讲情绪。

自杀是悲剧,但把死因全推到恋爱对象身上,如果没有胁迫、诱导等直接证据,法院确实没法支持。

不过王某儿子失去父亲已经够痛苦了,他可能只是想找一个答案、一个追责对象。

但法律不相信直觉。

王某轻生走了,儿子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父亲好端端转了30万给女友。

3个月后自杀,换谁都会起疑心,都会想知道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但理解归理解,法庭上讲的是证据。

“精神控制”这个词在舆论场上很有感染力,可在法律上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案由。

要成立必须落到具体行为上,有没有长期侮辱诽谤、有没有威胁恐吓、有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有没有教唆或帮助自杀。

这些都需要证据,而不是仅凭聊天截图里的情绪就能推断出来的。

方某生前主动录制视频、主动转账,这两个行为反而说明他当时的赠与意愿是清晰的。

法律不能因为一个人不在了,就推定他生前的一切赠与,都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这对接收财产的一方不公平。

《民法典》第664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这条规定,必须同时证明受赠人有违法行为、该行为与赠与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方某离婚后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赠与行为本身有效。

如果方某儿子将来能拿到新证据,比如吴某存在长期辱骂、威胁、教唆自杀等行为的直接证明。

且该行为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与方某死亡有因果关系,仍可在法定期限内另行主张。

但在目前证据条件下,法院的驳回并无不当。

方某已经不在了,他为什么做出那个选择,可能永远没有完整答案。

30万的归属法律给了结论,但一个家庭的伤痛不会因为一纸判决就消失。

这案子也提醒所有人,恋爱期间的大额财产往来最好留个书面约定。

真遇到感情中的精神伤害,要及时保存证据、寻求专业帮助,别等最坏的结果发生了再去追讨。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