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本可以8月1号提新车,结果被门店催着7月31日异地提车,结果发现损失了6000元,如果迟一天提车,就能享受新政策,他认为是工作人员刻意隐瞒,才让自己千里迢迢到外地去提车,势必要求对方补偿这笔钱
赵先生特别高兴,终于迎来了生平的第一辆车子。
他在7月14日去杭州门店看车的时候,就瞧上了小米SU7这款车,当时就交了5000的定金,锁定了这一款车。
杭州本地那会儿拿不到现车,门店就安排他跑到无锡的交付中心去提车,双方说好7月31日把车子取走。
赵先生天天盼着日子快点到来,好不容易熬到7月31号,他就赶到无锡那边补齐尾款,把新车给提回来了。
和很多买到新车的人一样,他激动得夜里都睡不着,心心念念的爱车总算到手。
可这份欢喜没撑多久,人就开始懊悔不已。车子是7月31日在无锡完成全部提车开票的,就差那么一天,要是拖到8月1日再提,就能拿到那6000块的补贴。
一觉睡醒刷手机,到处都在传小米放出新福利,8月1日后提车就能省下六千。偏偏自己就早了十几个小时,完美错过这份好处,平白亏掉六千块,换谁心里都堵得慌。
赵先生心里琢磨,肯定是门店晓得要出新政策,故意瞒着不跟自己讲,不然自己大可晚一天再提车。
他觉着店里没把客户的切身利益放在心上,就跑回杭州订车的门店讨要说法。
他跟门店讲,只要把这六千块补给他,这事就此翻篇,不再追究。
他实在想不通,单子是你们店里下的,听你们安排大老远跑去无锡提车,早提晚提对你们店里又没半点损失,凭什么倒霉的是自己,白白损失六千。
店里工作人员只能耐着性子劝他,说这个新补贴是厂家临时冒出来的,底下门店事先半点风声都没收到。
但凡提前得到消息,肯定会提醒他延后提车,犯不着看着客户吃亏。
可赵先生听不进去,不肯罢休,直接找来媒体过来帮忙说理。
面对媒体镜头,门店依旧是这套说辞,看得出来,他们确实事前不知情,并不是有意藏着消息。
事情已经上报给厂家,官方和门店正在一起商量,想找个合法妥当的处理法子。
很多人心里会同情赵先生,这是人之常情。差十几个小时,六千元就没了,搁谁身上,心里都会难受。
我们很多人有一个思维误区,只要我遭受损失,那一定就要有人来承担责任。
但法律并不是这样运行的。法律的责任,它讲究一个因果关系,还要讲究一个期待可能性。
这里就有两个核心问题:第一,赵先生能不能主张拿到这6000块补贴?第二,门店工作人员,算不算失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大家注意,消保法说的知情权,是知悉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
注意,是已经存在的。
这个6000的补贴,在7月31日提车的时候,这个优惠根本还没有诞生。
一个还不存在的政策,经营者拿什么去告知你?
法律能不能期待一个销售,能够预知厂家未来会出台什么促销?这是不具备期待可能性的。
如果合同里面白纸黑字写了保价,承诺后续新促销老客户同步享受,那没得说,那必须给。
但如果没有这个约定呢?
新的优惠,是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商家新做出的赠与性质的促销。
你不能用事后新出台的优惠,去推翻之前已经履行完毕的交易。
那门店有没有失职?
如果确实门店事前完全没有收到厂家的内部通知,那就不存在故意隐瞒,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失职。
法律的告知义务,不包括预测还没有出台的政策。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门店早就拿到内部消息,故意闭口不说,催促客户赶在7月31日无锡完成提车,那性质就变了,那就是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就目前新闻呈现出来的证据,我们看不到这一点。
所以,道德上我们非常同情赵先生的遭遇。
但是在法律层面,他没有强制要求商家补6000元的权利。
厂家愿意补偿,那是情分,是企业的舆情考量;
不给,也不违反法律。
协商可以,但是走到诉讼,胜诉的概率是很低的。
生活就是这样,很多损失,它属于商业交易当中的正常风险,这种风险,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我们不能把运气不好带来的损失,转嫁到他人头上。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