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女子与朋友晚间去休闲清吧耍时,遭遇陌生男子持续骚扰,搂腰、摸腿持续进行,对方甚至还在女子的酒杯中放入了“伟 哥”,示意女子喝下后,跟他一起回家。女子气得当即报警,但手机被男子抢了过去,不让报警。事后,警方介入调解,男子赔偿了女子13000元,女子同意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但事后女子又反悔了,打算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可警方却拒绝受理女子的申请,甚至称男子没有犯罪行为。
据悉,2026年3月12日晚间,程女士与友人前往本地一家清吧休闲,原本普通的晚间聚会,却遭遇陌生男子的骚扰。
起初该男子来搭讪劝酒,程女士明确表达了拒绝,但他又叫来了同伴韩某,对程女士继续纠缠。
韩某更加大胆,直接无视程女士的抗拒,强行坐到她的身侧,当众做出搂腰、反复摸腿等肢体行为,这让程女士十分反感,多次用力推开对方。
在纠缠期间,韩某拿出一袋100mg的“伟 哥”。待程女士起身前往卫生间的空档,他将整袋药剂全部倒入程女士的酒杯中,又倒满啤酒掩盖下药痕迹。
等程女士返回座位准备饮用酒水时,她看到了杯底尚未融化的药剂,怀疑自己的酒水被下药了,于是立即准备报警,但被眼尖的韩某发现,抢走了手机,然后销毁了物证。
好在清吧的监控把一切都录制了下来,随后程女士找机会报了警,警方调查后,认为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于是对韩某和程女士进行了调解。
在韩某提出13000元赔偿后,程女士选择了谅解,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事后,程女士去咨询了法律人士,得知韩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所以申请撤销调解协议,并退还了13000元,只求警方追究韩某的刑事责任。
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表示,韩某在公共场所摸了程女士的腿、搂了她的腰,不属于猥亵,且事件未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后果,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
截至7月17日,程女士穷尽了一切手段,已无常规维权渠道可走,所以想要通过媒体来促使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
同时也警示广大女性在外出娱乐时,要提高防范意识。
对于程女士的一系列反悔行为,韩某只说这都是玩笑,不存在恶意侵害的意图。
但韩某的说法与监控记录的下药、抢夺手机等画面形成了明显的矛盾。
那韩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
有人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还有人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下毒罪。
但其实从法律上来讲,韩某的行为的确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程女士指出警方自称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猥亵,这可能是程女士理解错误,警方的意思应该是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满足自身性 欲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
其中,暴力很好理解,最直接的就是殴打,强制束缚等,而胁迫要达到他人不敢反抗的程度。
事发当时,程女士意识清醒,韩某虽然强行搂住了程女士的腰部,以及摸了程女士的大腿,但程女士并不是不能反抗,韩某并未使用足以让程女士无法反抗的力量。
其次,程女士指出韩某对其实施了胁迫,但这个胁迫的程度如果达不到程女士不敢反抗的地步,很难认定为犯罪。
当时程女士的朋友也在,酒吧还有工作人员在场。
因此,程女士想要追究韩某的刑事责任,从证据上来说,尚不足以证明,顶多就是治安处罚。
至于这个下药行为,“伟 哥”不是毒品,而且程女士并未喝下含有“伟 哥”的酒水,所以不可能构成投毒罪。
综上,这韩某的行为虽然可恶,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时程女士与韩某是在公安机关民警的见证下,签署了协议,所以如果程女士想要推翻协议,就得证明韩某存在胁迫或与公安机关民警恶意串通等,否则这个调解协议不能随意撤销。
最后,这起案件想要定韩某构成犯罪,难度十分的大,程女士也要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
同时就程女士的遭遇,我们也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外出消费时要看护好个人的酒水、饮料,也不要去接他人赠与的饮料。在发现自己可能遭到或已经遭到性侵犯时,一定要及时保留证据。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