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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累了一天,脚不沾地,满脑子就想着回家喝口热汤。推开门一看,保姆已经抱着孩子

一女子累了一天,脚不沾地,满脑子就想着回家喝口热汤。推开门一看,保姆已经抱着孩子坐在餐桌前,米饭扒了小半碗,桌上排骨汤见底了。女子火“腾”地上来了:“我还没回来,你怎么先吃了?这个家谁是主人?”保姆筷子一搁,嗓门也不小:“你交代的活我全干完了!孩子闹觉哄了几十分钟,趁他睡着赶紧扒两口饭,我错哪儿了?给你当保姆,又不是当奴隶!”两人当场吵翻了脸。女子越想越气,上网发帖:“现在保姆都骑到主家头上了。”
 
小丽是个白领,性子急,但心眼不坏。
 
她在市中心一家企业做市场主管,工资不错,就是忙。每天早上七点出门,晚上八九点到家算早的,碰上赶方案,十一二点也是常有的事。
 
老公做工程,常年在外地跑,一个月回不来几次。
 
儿子满周岁后,谁来带孩子成了难题。送幼儿园太小,交给老人吧,两边父母都在老家,身体不好。两口子一商量,决定请个住家保姆。
 
经中介介绍,小丽选了张姐。张姐看着面善,话不多,做活利索,在大城市做了多年保姆。谈好的条件是包吃包住,月休四天,主要负责一日三餐、日常家务和白天带小孩。
 
小丽反复强调“孩子是第一位”,张姐连连点头。
 
开头几个月,家里井井有条。小丽每天回家,客厅整整齐齐,饭菜还带余温,儿子已经洗了澡睡了觉。
 
她觉得这钱花得值,对张姐也客气,逢年过节给红包,偶尔带点心回去。
 
但日子久了,小摩擦开始冒头。
 
那天,小丽忙了一整天,午饭都没顾上吃,一直扛到晚上七点半。她拖着疲惫的身体走出写字楼,满脑子想的都是回家喝碗汤,瘫在沙发上。
 
路上她给张姐发语音:“我快到家了,饭菜可以准备了。”
 
半个多小时后,小丽开门进屋。换鞋往里走,一眼看见张姐抱着她儿子坐在餐桌前,一手护着孩子,一手拿筷子扒饭。桌上的菜动了不少,米饭也盛出来了,看样子已经吃了有一阵子。
 
小丽脑子里“嗡”的一声,白天攒下的委屈和疲惫全涌了上来,脱口而出:“张姐,你什么意思?这个家谁是主人?我跟你说了多少次,等我回来再吃,谁让你先动的?”
 
张姐先是一愣,然后脸上的表情从错愕变成了压抑的愤怒。
 
“啪”一下把筷子搁在桌上,抬起头直直看着小丽,声音不大,但每个字都像从牙缝里挤出来的:“我给你当保姆,是来干活的,不是来给你当奴隶的!你今天交代的活,地拖了三遍,衣服全洗了,孩子辅食专门做的。你儿子下午闹觉,我抱了四十分钟才哄着。趁他睡得沉一点,我赶紧扒两口饭,我有什么错?我要是等他醒了再吃,饿出胃病算谁的?”
 
小丽被怼得哑口无言,张了张嘴,找不出一句反驳的话。最后脸色铁青,摔门进了卧室,晚饭也没吃,一个人关在屋里生闷气。
 
随后,小丽越想越窝火,觉得自己花了钱还受气,拿起手机把这事发到网上,让网友评理。
 
有网友说,这雇主也太把自己当根葱了!保姆是人不是机器,孩子闹腾那么久,趁空扒口饭怎么了?你加班到八点,凭啥让人家饿着肚子等你?给钱就能定规矩?那规矩也得合理啊!
 
另有网友说,站在雇主角度也能理解,忙一天回家看到保姆先吃上了,心里肯定不舒服。保姆要是聪明点,先盛出来给雇主留好,自己再吃,不就啥事没有?
 
这件事不大,小丽认为“保姆不等主人回来就吃饭,是坏了规矩”,而张姐认为“完成了工作,趁空隙吃饭是基本权利”。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小丽和张姐之间系雇佣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不具有人身性质。
 
吃饭是维持生命的基本生理需求,属于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应有之义,雇主无权以“家规”为由剥夺或限制保姆的合理进食权利。
 
同时,小丽要求张姐饿着肚子等待一个下班时间不固定的雇主回来才能吃饭,这一要求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张姐的义务,违背了公平原则。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就本案而言,小丽与张姐未明确约定“保姆必须等雇主回家后才能吃饭”。
 
在此情况下,保姆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吃饭时间。
 
张姐利用孩子睡着的间隙扒两口饭,恰恰是为了保持体力、更好地照顾孩子,属于合理满足基本生存需求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所以,保姆张姐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约,如果小丽因此事解雇张姐,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务合同,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建议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将具体生活习惯明确写入书面协议,而非单方强加“规矩”。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