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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和好友去逛商场,回来的时候因为一个账号只能解锁一辆共享单车,而好友却

北京,一女子和好友去逛商场,回来的时候因为一个账号只能解锁一辆共享单车,而好友却无法享受,这时候旁边有一辆没有上锁的自行车引起她的注意,她看看周围没人就骑走了,骑回家后,也没有寻找车主,也没有向任何部门上交,而车主回到停车场,见自己的自行车丢失了,就报警,民警调取了周围的监控,很快锁定了女子,在女子的家里查获了涉案的车辆,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对女子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女子不能接受,她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理由是自己只是“临时借用”车辆而已,法院判了。

女子和朋友逛完商场出来,俩人都想骑共享单车,但扫来扫去发现一个问题,一个账号一次只能解锁一辆车,朋友就没法骑了。

正犯愁的时候,她看见旁边停着一辆自行车,没上锁,车钥匙还插在上面,女子看了看周围没人,就骑上走了。

她直接骑回了家,事后既没有去找车主,也没有交到派出所或者任何地方,就当这车是自己的一样,搁在家里头。

再说这辆车的真正主人,办完事回来发现车没了,找了一圈没找到,就报了警,民警调了停车场的监控录像,很快就锁定了这个女子,查到了她的住址,上门一找,那辆自行车果然在她家里。

警方根据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对这名女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按理说被处罚了,要么认罚,要么申请行政复议,让上级机关再看看这个处罚合不合理。

但这女子没走复议那条路,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也就是把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

她的理由很简单,说自己不是偷车,只是“临时借用”一下,用完了没来得及还而已。

她的逻辑大概是这样的:我又没撬锁,车本来就没锁,我骑走的时候就想着临时用用,又不是要把这车占为己有,所以她觉得自己不该被处罚。

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得把这事掰扯清楚,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她骑走这辆车的行为到底算不算偷。

法官会看几个方面:第一,这辆车不是无主物,是有明确主人的。

第二,她骑走的时候没有经过车主同意,事后也没有主动联系车主或者交给警方,而是直接骑回家放着。

第三,所谓的“借用”,至少得有个归还的意思或者行动吧,她从骑走到被查获,啥也没干。

法院最后判了,认定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没有问题。

也就是说,法官不认为这是“临时借用”,而是非法占有,道理很简单,借用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得有借有还。

你谁也不告诉就把别人东西骑走,骑回家也不吭声,这叫哪门子借,这个理由站不住脚。

但问题在于,那辆车不是共享的,是私人的,你骑走了,人家主人回来没车骑,这跟偷没什么两样。

法律不管你锁没锁,只管你有没有经过允许,没允许就拿走,那就是不占理,她不服气去打官司,结果法院也没站她这边。

这个案子就是有人把“别人的东西”和“没主的东西”搞混了。

那辆自行车停在停车场,钥匙还在上面,不代表它就是无主物。

女子觉得没锁就能骑,骑完再还回去就不算偷,这种想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她不服气还去法院告,理由是觉得委屈,但法院判公安机关赢,说明法官也不认这个理。

这件事给很多人提了个醒:路上看见没上锁的车、没人看管的物品,千万别以为“先用一下没事”。

法律不看你是不是临时用,只看你有没有权利拿,没有经过允许就拿走,那就是非法占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案中女子未经车主同意骑走自行车,且未主动归还,已构成盗窃行为。

法院维持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临时借用”不能成立,因为借用需双方合意,单方面拿走就是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