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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阳新,女子未婚先孕后分手,决定打掉孩子,因身体恢复不佳要接受进一步治疗,但男

湖北阳新,女子未婚先孕后分手,决定打掉孩子,因身体恢复不佳要接受进一步治疗,但男子只付一半医药费。女子气坏了,起诉男子要求赔偿。

二人在机缘巧合下相识,一开始相处得特别合拍,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刚在一起那段时间,两个人感情非常要好,彼此都认定对方是可以走到最后、步入婚姻殿堂的那个人。

恋爱过程里,男生对女生一直十分大方,日常开销、节日红包、小礼物……零零总总加起来,一共为女方花了两万多块钱。

就在两个人感情渐入佳境,共同规划未来的时候,女子意外怀孕了。

两个人又惊喜又忐忑,但是态度一致,都决定好好迎接新生命的到来,于是两家人开始筹备婚礼。

知道女生怀孕后,男生的父亲非常开明,主动给女生转了一万元,表示认可这段感情,支持两个人把孩子生下来,只等着儿媳妇进门,很快抱上大孙子。

但随着怀孕后生活状态的改变,二人之间隐藏的矛盾一点点暴露出来。

结婚、生子、柴米油盐、家庭相处,很多原本被忽略的小问题,全都慢慢放大,再加上孕期女生情绪本身比较敏感脆弱,两个人的争执越来越多,开始频繁吵架,原本的甜蜜被消磨耗尽。

二人选择就此分手,关系彻底破裂,肚子里的孩子自然也没办法留下。女生独自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放弃了这个孩子。

做完手术后,女生的身体状态变得特别差,恢复得很不顺利,术后出现了各种不适症状,还引发了一些妇科炎症,不得不反复进行后续检查。

反复的治疗、买药,花掉了女生一万五千多元,这笔钱对于普通年轻人来说,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而且女生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委屈,还要独自承担高额的医药开销。

事情刚发生的时候,男生主动拿出八千元,用于女生的手术。女生表示希望对方能够一起分担后续治疗费用,男生开始推卸责任,态度强硬地表示两个人已经毫无关系,拿出了那么多钱,已经仁至义尽了,剩下的钱一分都不愿意再承担。

女生认为,当初两个人是自愿在一起,意外怀孕也是双方共同造成的结果,最后感情破裂,终止妊娠又给她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凭什么所有的痛苦、所有的花销,都要让她一个人承担?

男生始终拒绝再出钱,因为恋爱里已经为女生花过了钱,自己父亲还给过了一笔育儿经费,再加上自己也出资给女生做了终止妊娠的手术,现在自己的孩子没了,凭什么还要给女方钱?

二人都不愿意妥协,一次次不欢而散,女生一纸诉状将男生给告了,要求男方承担剩余的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男女双方自愿相恋、自愿发生关系、意外怀孕,双方都不是故意,不算“过错”;终止妊娠,给女方带来实际损失(身体伤害+医药费+精神痛苦);男方没有殴打、强迫、欺诈等行为,对损害并无过错;所以符合双方均无过错,但一方受损的条件,一万五千多元治疗费用应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

案件受理后组织多轮调解,逐笔核算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男方日常花销、节日赠与属于自愿支出,不用折算抵扣。

但基于男方父亲已转过一万元育儿经费,法理上育儿经费可以作为“附条件赠与”,现在条件不成立(孩子没了),可以提出返还这笔钱,男方并没有向女生索要;男方也主动拿出八千元承担手术费用,等于自觉承担了53%的医疗费用。

最终约定,全部经济往来就此结清,男方不需要承担剩余的费用,女方也不继续向男方追讨补偿,从此互不打扰、互不纠缠。

什么情况下男方需要赔偿呢?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男方有过错,如欺骗、胁迫、暴力等,就需要进行全额或高额赔偿,情节严重甚至可以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

你们觉得这件事女生委屈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站男生还是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