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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曹先生的父母在上海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价值近1000万元,为表爱意,曹先生

上海,曹先生的父母在上海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价值近1000万元,为表爱意,曹先生婚后擅自把房产的99%给了妻子。不料,正是这一举动,三年后差点让一家人无家可归。

曹先生是土生土长的上海人,父母也是普通工薪阶层,一家人居住在祖辈留下的老房子里。

曹先生11岁那年,遇上旧房拆迁,父母便用老房置换了两套房产,面积小一点的用来出租贴补家用,大一点的三口人居住。

三年前,曹先生出去办事,叫了一辆顺风车,遇见了同乘的赵女士,顿生好感,很快便坠入爱河,不久便与赵女士领证结婚。

赵女士有过一段婚姻,育有一个女儿,因此二人结婚没有举行婚礼仪式,甚至双方家长都没有见过面,但这并不影响曹先生对赵女士的爱意。

婚后,曹先生对赵女士的女儿也很喜欢,与她们度过了幸福的半年时光。其间,赵女士以“方便女儿上学”为由提出,要将户口迁到曹先生的房子上。

当时曹先生正沉浸在幸福中,认为既然结婚了,房子过到妻子名下也一样。于是就答应了赵女士的提议。

但这套价值千万的房子上,不仅有自己的名字,还有父母的,于是就想让父母把房子赠给自己。开始父母并没有同意,毕竟这套房产是他们老两口最重要的财产,必须慎重。

经不住曹先生一遍遍地做工作,最终以避免遗产税为由,说服了二老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于是,为表达对赵女士的爱意,表示自己对婚姻的忠贞,瞒着父母就把房子99%的产权过户到赵女士名下,自己只保留了1%。

谁知,曹先生的幸福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房子过户给赵女士不久,在婚姻持续到一年八个月的时候,赵女士向曹先生提起离婚。

当时曹先生还想挽留,法院在调解时也认为双方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就驳回了赵女士的离婚诉求。

但赵女士去意已决,随后便与曹先生分居。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这次曹先生的婚姻宣告结束。

曹先生本以为跟赵女士的瓜葛随着离婚一并结束,谁知,他又收到了赵女士的第三次起诉,这次目标直指他的千万房产。

赵女士认为曹先生已经把房产的99%赠与自己,现在二人已经离婚,理应分割。但曹先生说,房子是父母一辈子的付出,自己和赵女士都没有花过一分钱。

况且,当时的赠与是缘于方便赵女士女儿上学,也是表达自己对婚姻的诚意,当时认为自己这是对爱情的忠诚,现在看来是一时冲动。
在结婚后,两人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只有半年,也没有共同的孩子,赵女士对家庭对他的父母都没有任何贡献,无权分割这套房产。

于是,二人再次诉诸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曹先生认为,赵女士要求分割99%的房产没有道理,无论对父母还是婚姻,都不公平。况且赵女士本身还是房产从业者,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没有协助曹先生做好风险规避,现在要求分割房产,于情于理都没有道理。

赵女士也出示了一份证据,当时过户时,赵女士支付了11.9万元的税费。

最终房产判处归曹先生,赵女士分得50万元。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曹先生的房产证上虽然赵女士占99%,但法律认为,这个“约定”不成立。

1.没有书面协议:曹先生没有正式签署过赠与赵女士99%的书面文件;
2.没有协商过程:曹先生是为了“表忠心”一时冲动,这不是充分协商后的真实意思;
3.目的是“方便赵女士女儿上学”,不是“把房子送给赵女士”

所以赵女士99%的产权并不具备分割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家庭解释编第5条, 夫妻间的房产给予,不是普通赠与。它是基于“结婚、共同生活”这个目的的。

如果婚姻很短就破裂了,即使已经过户,法院也可以判房子归原主人,只给对方适当补偿。


普通赠与是“白送”,送了就很难拿回。但夫妻间的房产赠与不一样,它是以“一起过日子”为前提和目的。

曹先生和赵女士实际共同生活只有半年,没有共同孩子,她对这套房子没有任何贡献。法律不允许“借婚姻索取财物”。

千万的房产,半年的共同生活,难不成真把别人当傻子,把法律当瞎子吗?

想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