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小杨因父亲病重申请事假陪护,公司予以批准,后因父亲被下达了病危通知,小杨再次请假被驳回。小杨坚持陪护父亲,未返岗后收到旷工催告函,要求返岗,小杨说明事由继续申请事假,公司仍不批准,甚至要求其主动离职,被小杨拒绝,随后,对方以连续旷工3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杨申请劳动仲裁,最后法院判了。
据悉,2024年8月,小杨突然接到家里的电话,说父亲上次的检查结果出来了,确诊为恶性肿瘤晚期,听后小杨心凉了半截。
平时上班没时间,现在再怎么样都要空出时间来陪他。于是小杨请了事假,说明要回去陪父亲治疗,准许了。
2024年10月中旬,小杨父亲病情加重,下达了病危通知,在这攸关时刻,小杨再次请假,这次居然没有同意。
再三说明父亲的病情情况,对方还是不肯松口,可父亲那边等不了。在未经批准假期的情况下,小杨决定还是陪父亲。
在2024年10月中旬至10月21日前,小杨一直没有在岗,而是陪着父亲,想陪他走完最后时间。
这期间,小杨收到旷工催告函,因脱岗时间太久,累积的工作太多,要求尽快到岗位上去。
小杨将父亲病危情况一五一十告知,并继续申请事假,这次要求更为严苛,不仅不批假,甚至要求小杨主动离职。
看到这要求时,小杨也看清了公司的底色,不讲一点人情味,但是自己也不是随意被欺负的人,正面拒绝了这无理要求。
2024年10月21日,小杨的父亲还是没扛过来去世了,还沉浸在失去亲人悲痛中的小杨,当天下午又收到一条不好的消息。
他已被解雇了,原因是他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属于严重违纪,按签订合同的条例,公司有权利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面对这个结果,小杨自己也很无奈,又不是无故旷工,特意违反条例,于是申请返岗,而公司却告诉他解除已成事实,无法改变。
孝心尽到了,工作却弄丢了,小杨怎么想也憋屈。
2024年11月25日,回不去的小杨,收集好资料,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公司以不当理由解聘小杨,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74784元。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上诉,一审驳回诉求,判决支付赔偿金74784元。
一审的结果,还是没达到公司预期,只好再次上诉,双方达成调解,结果是依旧要赔偿,要在限期内支付小杨70000元。
这么看来,公司这么折腾两三回,就为了省这4784元,人力成本不算吗?
小杨离岗是因:父亲癌症晚期转到病危直到离世,最后的陪伴陪护,属于最紧急、最正当的人伦事由,履行赡养与孝道义务,符合公序良俗。
而且期间,小杨也多次申请请假、如实告知病危情况,并非无故缺勤、恶意旷工。
公司却滥用审批权、机械执行制度,拒批合理紧急事假,小杨离岗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不构成违纪旷工。
而以此理由而解除合同,是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承担其赔偿损失。
这是这结果来看,公司不仅没得到什么好处,还丢了信誉度,失了风度,没了人情味。
企业不仅仅是看经营,而需要温情底色守住人心,把握住人才。管理制度是死的,人可是活的,刻板的制度条框,也不能抹去人心最基本的善良与体恤,愿公司还是多一份人情味。
孝敬至亲、陪护病危家人是与生俱来的人之常情,更是公认的道德准则,法律对此予以充分认可与优先保护。
对这观点,你认可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