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家住12楼的宋某,突然发现家里马桶“咕嘟咕嘟”往外冒污水,木地板、门套被泡得一塌糊涂。物业疏通后,在主管道里清出湿巾、卫生巾等东西,可到底是谁丢的,谁也说不清。宋某一气之下,把楼上6户业主告了。法院的判决让不少人想不通:自己又没扔东西,凭什么要赔2035元?
(来源:法治日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某小区业主群里,楼下邻居反映12楼宋某家下水道堵了,污水已经漏到楼下。物业人员上门查看,发现宋某家卫生间返水,污水倒灌进室内,木地板、门套被泡受损。
有业主在群里提醒12楼以上住户,别把湿巾往马桶里冲,还上传了地面、屋顶以及清理出来的纸巾等照片。物业疏通之后,又用内视镜检查主管道,确认堵塞位置在11楼和12楼之间。
宋某认为,是楼上住户乱倒杂物堵了管道,才把自家泡了,协商不成,便把13楼到18楼的6户业主告到历下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庭上,楼上住户各有各的说法。有人说自己房子还没住人,水电用量很低,不可能堵;有人认为堵塞可能是建筑垃圾、施工遗留,不能凭一堆湿巾就赖到楼上;也有人指出,堵塞位置在11楼和12楼之间,宋某自己也是使用人,不能把责任全推给楼上。
物业则辩解说,自己平时都按协议对排污主管道、化粪池做了巡视、清理,事发后也第一时间到场,不该赔。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堵塞物是湿巾、卫生巾等生活用品,这类东西本就不该往马桶里倒。这种行为很偶然,又查不出具体是谁干的。结合堵塞位置和管道走向,12楼以上6户都有使用管道、造成堵塞的可能。
对于“没住人”的辩解,法院认为,从水电记录看,这些房子都有用水,没入住也不能完全排除偶尔到访、装修检查、请人保洁,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没责任,免责主张不成立。
法院同时认为,堵塞位置在11楼和12楼之间,宋某自己也不能排除不当使用马桶的可能,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而物业能拿出巡视记录、清淤照片,证明已经尽到基本维护义务,事发后也及时处理,不用赔。
关于损失,法院认定维修费11600元、门套2445元,加上保洁、美缝200元,合理损失一共14245元。最终,法院判决6名被告和宋某自己平均承担,每人2035元,6名被告各赔宋某2035元。
很多人会问:我又没扔东西,凭什么让我掏钱?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从法理上讲,这条规则解决的是“查不清谁干的”怎么办。如果谁都不赔,损失就只能让受害人一个人扛,显然不公平;法律于是让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先分担,同时给每个人留了一条自证清白的路——只要你能证明自己确实没干、没可能干,比如长期零用水的客观记录、事发时根本不在场等,就可以免责。
正反两面看:这么判,确实可能让个别住户觉得“冤枉”,但这是在“受害人投诉无门”和“个别住户举证不能”之间做的平衡;证据规则不是和谁过不去,而是谁离事实更近、谁更有条件证明自己。
反过来,宋某自己为什么也要摊一份?因为堵塞位置就在11楼和12楼之间,他自己的使用可能性也排除不了,让他担一份,正是“过失相抵”,对谁都公平。
物业为什么不赔?因为它已经尽到了巡查、清淤、及时处理的义务,没有过错;换成另一种情形,物业若长期不巡查、对隐患装没看见,那同样要担责。
最后提醒大家,湿巾、卫生巾、厨余垃圾、装修残渣,别往马桶和下水道里冲。物业要把巡查、清掏记录留存好。一旦发生返水、漏水,先拍照录像,留好维修记录、聊天记录和付款凭证,理性协商,协商不成再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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