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星在缅北被胁迫刷脸借下的网贷,最终还是得自己分期还。这事儿在法律上其实很清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理论上,只要能证明借贷时处于被控制状态,合同自始无效,他无需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但现实远比法条残酷。在电诈园区,手机被没收、人身受控,想留下“被胁迫”的直接证据几乎不可能。而网贷平台只认“人脸识别通过、认证信息属实”,根本不审查签约时的意志自由。打官司流程漫长,但征信系统不会等待。为了避免逾期影响未来的买房和求职,连王星这样备受关注的受害者,也只能选择妥协,每月还款四千余元,硬扛三年。
这暴露了技术便利性与个体权益保护的严重脱节。平台享受着生物认证带来的风控红利,却将巨大的举证风险和维权成本全部转嫁给了受害者。当“本人操作”成为平台免责的万能挡箭牌,所谓的公平也就成了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