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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冶,已婚男子在外面认识了一个女人,谈好价格,事后转账3500元。后来他又觉

湖北大冶,已婚男子在外面认识了一个女人,谈好价格,事后转账3500元。后来他又觉得不过瘾,让女子再带个人过来,说满意的话一人转账6500,还提前嘱咐女子不要烫成大波浪。女子也是玩的开,真的带了另一个女伴来,三个人一起做了越轨的事。妻子发现丈夫的转账记录,气得不行,想起诉追回,法院竟然判这笔钱不受法律保护。

一个姓黄的男人,2021年8月跟妻子李某领的证。婚后第三年,也就是2024年,他在外面认识了一个姓柯的女人。两个人怎么来往的呢?

不谈恋爱,不谈感情,每次都是提前说好时间、地点、给多少钱,完事转账。这种方式持续了整整一年,从2024年8月到2025年8月,黄某一共给柯某转了十万块。

十万不是一次给的,是几十笔凑起来的,几百的、几千的、上万的都有。除了见面的费用,还有买内衣、买检测试纸、买烟的钱,连酒店房费和打车路费都单独报销。黄某出差的时候经常叫柯某过来,还会提前跟她说穿什么衣服、头发怎么弄。

聊天记录里有两笔特别典型。2024年8月11日,黄某让柯某去外地见面,还让她再带一个人来,谈好的价格是3500。

两天后他又转了6500,原话是“反正开心了一人6500,不墨迹”,还专门叮嘱了一句“不要大波浪”。一个月后又转了六千,让柯某第二天去酒店开套房。

黄某心里清楚得很,柯某是干什么的。他在微信里说过柯某“被几个大哥养着”,是“出来接活的”,还发过一句“都是出来接活的,不像咱俩比较固定”。

后来妻子李某翻到了这些转账记录。她的想法很直接:你背着我拿家里的钱去外面乱搞,这钱凭什么不能要回来?2026年1月15日,她向大冶法院起诉,要求柯某把十万块全退回来。

庭审的时候两边吵得很凶。李某这边说,这是婚外赠与,你柯某明知人家有老婆还收钱,不占理,必须退。

柯某那边直接反驳:这哪是什么赠与,每次都是先谈好价格再交易的,你老公给钱我提供服务,这就是交易的对价。

法院把聊天记录和转账明细一条条过了一遍,最后认定:黄某和柯某之间不是情人关系,两个人的位置根本不对等。

什么时候见面、穿什么、头发什么造型,全是黄某说了算,柯某按照他的要求准备。这符合固定性交易的特征。

关键点来了。法院说这笔钱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意思就是:这钱本身就是拿去干违法的事用的,你拿去做违法交易的钱,法律不帮你往回要。民法典写得很清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这种无效之后产生的财产后果,法律不管。

那有人可能要问了:之前不是有很多“丈夫给小三转账,妻子起诉全退”的案子吗?怎么到这儿就不行了?

区别在于钱的性质。那些案子里,男方跟女方是情人关系,转钱是为了维持感情,这叫赠与。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无效,钱能追回来。

但黄某这个案子不一样,法院认定的是固定性交易关系,钱的性质是交易的对价,不是赠与。对价本身就违法,连“赠与”都算不上,自然谈不上什么无效返还。

去年吉林就有个几乎一样的案子。一个男的给一个女的转了一百三十八万,一审法院判女方返还一百一十一万,理由是“赠与无效”。

结果二审改判了,法院认定两个人是性交易关系,那笔钱是交易对价,直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起诉,还把违法线索移送公安。大冶这个案子的逻辑跟吉林那个完全一样。

判决下来,李某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一分钱没要到。但这事没完,法院判完之后把柯某的线索移送给了公安部门。

黄某这边也别觉得没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类行为有明确规定,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罚款。柯某作为另一方同样要面临处罚。这十万块要不回来,人还得承担法律后果。

李某想追回钱的出发点谁都理解,但法律在这件事上的逻辑就是这样:这笔钱从转出去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卷进违法交易里了。法律不保护违法交易里的任何一方,不是帮谁不帮谁的问题。

说到底就一句话,拿家里的钱去干违法的事,最后钱没了,自己还得承担法律责任,两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