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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新枝的病历 100% 的伪造”,这个说法在证据和逻辑上都站不住脚。 “100

“杜新枝的病历 100% 的伪造”,这个说法在证据和逻辑上都站不住脚。
“100% 的伪造”是一个绝对断言,需要绝对证据

是这位网友的个人判断,在网络上可以说,可以怀疑。甚至你可以说病历 100% 的伪造,就是一个偷。
但在法律和证据面前,任何“ 100% ”的断言都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支持。谁伪造的?什么时间伪造的?用什么手段伪造的?动机是什么?有没有合谋?目前公开层面:没有任何法定鉴定机构出具过杜新枝病历系“伪造”的鉴定意见;
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过“病历伪造”。
警方刑事调查的结论是“不存在偷换犯罪事实”
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是“管理混乱”

”100% 伪造”是个别网友从涂改痕迹出发的主观推断,不是法定结论。

涂改不等于伪造

涂改可以是笔误后修改、规范调整后重写、记录不全后补记。这些属于管理不规范。伪造是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以掩盖真实事实,需要证明主观故意,两者之间隔着一条需要技术鉴定和司法认定的门槛。河南大学通报承认了涂改、笔误、化验单缺失,但停在“管理混乱”这个层面,没有往“伪造”走。
拿不出出生证和缴费清单能佐证“伪造”吗?
不能,原因有三:
1. 主体不同。出生证和交费清单是杜新枝个人保管的凭证,不是医院存档,她个人拿不出或者不想拿,是她个人的因素。不能证明医院病历是伪造的。
2. 年代久远有合理解释。杜新枝本人解释过,自费生产产后单据报销完毕,个人未留存。她的话是真是假,我们不去评判,也不去相信。如果在淮河医院剖腹产,淮河医院肯定有存根。进入诉讼当中,可以就这个问题能查清楚,现在口头喊话杜新枝不老实给你说,如果判断她没有出生证、缴费清单,这个结论是片面的。

第三,医院存档才是关键。判断杜新枝是否在淮河医院生产,最可靠的证据是医院病案室的原始记录。河南大学调查组已调阅原始病历档案,确认病历材料页数与病案袋记录相符。也就是说,医院层面存在杜新枝的住院分娩病例档案。

结论,
“100% 伪造”这个说法,是网友的主观推断当成了法定结论,把个人凭证缺失当成了医院存档伪造的证据。法律上,要认定病历伪造,需要法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目前这些都没有。
网友你可以质疑病例中的涂改,可以追问管理混乱的成因,“但 100% 伪造”这个断言目前没有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