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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女子结婚仅3年就去起诉离婚,理由竟是丈夫那方面不行。女子说自己没怀上孕都

深圳,一女子结婚仅3年就去起诉离婚,理由竟是丈夫那方面不行。女子说自己没怀上孕都是因为丈夫不行。她丈夫完全不同意这说法,反驳是因为女子没尽到妻子的义务才导致的没孩子,还对自己时不时地言语羞辱。女子不顾这些,要求分割婚房50%的份额,丈夫却说婚房是婚前父母给买的,拒绝女子的要求。最后法院同意双方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却是这么判的。

赖女士跟王先生是在2020年登记结的婚,可婚后一直没有孩子。

赖女士对王先生的表现非常不满意,认为自己一直怀不上,就是因为丈夫那方面不行。

就因为这事,两人没少闹矛盾,时间久了,感情是越来越淡。

王先生为了缓和关系,在2021年的时候,主动把婚前父母给买的房子,加上了赖女士的名字,让她占50%的份额。

可就算这样,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赖女士还是不满意,她还是一直没怀上孩子。

两人感情持续降温,在2023年4月的时候,赖女士实在不想在将就下去了,就和王先生分居了。

没多久,两人开始闹离婚,协商不一致,赖女士提起来了诉讼。

她主张王先生身体有功能障碍,无法进行夫妻生活,让自己遭受生育权损失,这是他们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赖女士要求,自己分割婚房50%的份额,要求王先生按市场价格折现。

王先生反驳了赖女士的说法,他同意离婚,但指出,婚后赖女士拒绝履行妻子的义务,还对自己进行语言冷暴力,这些过错是导致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

他说,婚房是婚前自己父母掏钱买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与赖女士无关。

婚后加上赖女士的名字是为了维系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是无偿的赠与。

他认为,赖女士对房产无任何贡献,无权分得房产的份额。

两边都说法听上去都有道理。网友也纷纷说出自己的看法。

有人说,房子上加名字就是共同财产,占有50%的市场份额合情合理。

也有人说,房子明明是婚前财产,才结婚3年,加个名就想分走一半,这不就是骗婚吗!

两个人把离婚上了法庭,说明感情的确破裂,还争来争去,这房子到底应该怎么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共有,已办理变更登记的,赠与方再主张撤销一般不予支持。

房子原来的确是王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但在婚后已经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

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把自己房产份额赠与妻子,对自己的做法应该有充分认知。

他所说的,加对方名字是为了维系婚姻关系的说法,不应得到支持。

因此这套房子,应作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但是,关键问题在,夫妻共同财产不等于在离婚时就能对半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条款说的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不是“按照房产证上的比例”。

首先,房子原本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赖女士是通过对方赠与拿到的份额,对房子没有直接贡献。

然后,二人实际共同生活只有三年,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也没有生育子女。赖女士对于家庭的贡献程度也较少。

还有最关键的一点,赖女士主张王先生身体不行,自己的生育权受损。

但她没能提供有效的医疗证据,王先生不构成存在重大过错。

目前,法律也没把生育权损失独立作为财产分割的因素。

反过来,王先生主张赖女士的过错,也没达到影响分割比例的认定标准。

庭审后,两人的过错主张都被法庭驳回了。

最后,法院判准予双方离婚,房子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按房子当前的市场总价的25%,给赖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判决已生效。

你认可这个判决结果吗?你还有哪些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