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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打出头鸟?郭德纲于谦早年相声早就预言了一切?“绝不允许某一个班社冒尖儿”,如今

枪打出头鸟?郭德纲于谦早年相声早就预言了一切?“绝不允许某一个班社冒尖儿”,如今听着太讽刺!

郭德纲于谦曾经相声:我们绝不允许某一个班社冒尖儿,不允许。绝不允许某一个说相声的带着他的徒弟们好。

这段早年舞台上的讽刺表演,现在翻出来听,简直像预言。两人一唱一和,把某些同行的心态演绝了:表面上说“希望相声好”,转头就是“得举报他们陷害”,然后还互相推让“你先放”“不能放,怕冲出来”。

当年台下观众笑得前仰后合,觉得这就是个荒诞段子。可这两年相声圈发生的事儿,让这段相声越来越像纪录片。2025年底郭德纲于谦表演的《艺高人胆小》被同行举报,理由是“内容低俗,造谣抹黑国有院团”。紧接着京剧《一仆二主》又被举报。直到这次还歌词让班主跌了大跟头!

同行之间到底是互相扶持还是互相拆台?郭德纲当年在台上砸的那些挂,怎么一个个全应验了?

评论列表

赚钱养佳
赚钱养佳 4
2026-10-11 08:01
同行相欺太正常了,没有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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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1 08:19
(下)红歌案简化行政复议申请书。 2. 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社会公德”与“民族感情”属于道德范畴,应当由社会舆论和公众认知来评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在法治社会中,道德问题应通过道德教化与舆论谴责解决,绝不能动用国家公权力,以模糊的行政兜底条款对道德瑕疵进行法律制裁。被申请人以部分群体的主观情感不适代替客观的法律红线,属于严重的行政越权。 三、 处罚决定违背“过罚相当”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 基于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定性错误,被申请人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对申请人作出的顶格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倍罚款)失去了合法的基础,属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退而言之,即便认定申请人存在违规行为,演员局部的即兴发挥也未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公共安全事件或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被申请人直接适用法定最高倍数(10倍)进行重罚,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系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其本质是“舆论先行、道德定罪”的产物,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撤销该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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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1 08:19
(上)红歌案行政复议申请书 1.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将道德评价混淆为法律定性,严重违背了“处罚法定”的法治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一、 适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属于定性不当、牵强附会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擅自变更演出内容),属于对法律条文的错误适用。相声与戏曲等舞台艺术具有高度的即兴性,演员在演出过程中的临场发挥(即“现挂”)属于合理的艺术创作范畴。演员在演出中对曲目进行局部、非实质性的即兴调整,并未改变原报备节目的核心主旨与整体框架,根本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擅自变更演出内容”。被申请人将正常的艺术即兴发挥等同于未经报批的实质性变更,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 被申请人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将演员对电影插曲的戏谑化改编定性为“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该定性毫无法律依据。 1. 法律条文无明文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存在“红歌”这一法定概念,亦无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明文禁止对文艺作品进行戏谑化改编。 2. 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社会公德”与“民族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