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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被白嫖了?广东深圳,女子婚后嫌丈夫那方面不行,导致自己生不了孩子,天天对丈夫

还是被白嫖了?广东深圳,女子婚后嫌丈夫那方面不行,导致自己生不了孩子,天天对丈夫冷言冷语,也不愿和丈夫同房。丈夫为了哄着她,把婚前父母给买的房子,加了妻子一半份额。不料,女子还是不想凑合,直接和丈夫分居,最终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市场价50%分割房产。法院:丈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赖女士和王先生在2020年2月领的结婚证。

赖女士很渴望要个自己的孩子,却一直怀不上,她觉得丈夫那方面不行,所以自己才怀不了孕的。

没有孩子的日子过着也没劲,夫妻感情也慢慢淡了,女士经常对丈夫冷言冷语。

王先生想缓和一下夫妻关系。

2021年8月,他做了一个决定,把婚前父母赠与自己的房子,把其中50%的份额赠与妻子。

赖女士也很配合的签了协议,也办理了手续。

王先生当时想的是,把房子加上妻子的名字,给她一份保障和安心,也许夫妻关系能好起来。

夫妻能不能长久相处下去,靠的是感情维系,夫妻感情一旦产生了隔阂,不是房产上加个名就能挽回的。

最终事与愿违,房产加名后,赖女士并没对丈夫增加好感,也并没有挽回这段婚姻。

2023年4月开始,两人还是分居了。

没过多久,赖女士提出离婚,丈夫不同意,她起诉到法院。

离婚理由是丈夫存在那方面的功能障碍,导致自己遭受了生育权损失。

说白了就是,丈夫无法让赖女士怀孕生子,她不想继续这样的日子,所以必须离婚。

她还提出要求,按房产市场价格的50%来分割夫妻共同居住的这套房子。

王先生后知后觉,就是给妻子再多的物质,也哄不回她那颗坚决要离婚的心。

他同意了离婚,但妻子要分走房子,他有不同说法。

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赖女士没出过钱没出过力,没做过贡献。

当初加名字只是为了维系婚姻关系,是有条件的,根本不是无偿赠与。

而且,赖女士婚后有言语冷暴力,还拒绝履行夫妻义务。

他认为法院应该把房子判归他个人所有,自己也不应付补偿款。

双方各有各的理,但这事得先说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房子原来是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这个没错。

但已经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

王先生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加名的时候,对赠与房产这个处分行为,应该有充分认知。

也就是说,加名字时他是自愿的,也知道后果,也没人比他加。

所以,房子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那法院会怎么分呢,是不是一人一半?

法院综合考量了3个因素。

第1,财产来源:房子原始取得和变更前的增值,赖女士没有直接贡献。

第2,婚姻状况:两人2020年2月结婚,2023年4月分居,这就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的情形。

第3,过错问题:赖女士说王先生有那方面的功能障碍,自己遭受生育权损失。

但她没有提交充分医学证据,比如医院的检查报告,诊断结果,这个不构成法定重大过错。

现行法律,也没把生育权损失,作为财产分割的独立补偿事由。

王先生说赖女士有冷 暴 力过错,也没达到影响分割比例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以自己商量财产怎么算。

王先生婚后把房子加上赖女士的名字,还签了协议、办了登记。

这就是财产约定,法律是认可的。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5条第2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

也就是说,加名确实让房子变成了共同财产,但分的时候,法院要看房子原来是谁的,结婚多久,有没有孩子,谁对这个家付出多,谁有过错。

赖女士和王先生共同生活3年,没孩子,赖女士对房子也没出过钱,所以法院判了25%,不是50%。

婚前房产加名,本是为了表达信任、维系感情。

可一旦走到离婚这一步,这份信任就可能变成一笔算不清的账。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对双方的主张,法院都没有采纳。

判决房子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按房产当前市场总价的25%,向赖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

目前判决现在已经生效。

这件事给很多人提了个醒,婚内财产处分,不管是加名还是签协议,都得想清楚后果。

感情好的时候,觉得谈钱伤感情。

可感情没了的时候,不谈钱更伤。

婚姻的核心是两个人一起过日子,互相扶持,房子也好,钱也好,都是过日子的一部分。

别把加名当成拴住对方的绳子,也别把离婚当成发财的门路。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