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京动怒,下达通缉令,要让9名国际刑事法院人员来俄罗斯坐牢,日前,普京下令,俄罗斯总检察院向荷兰司法部发出引渡请求,要求引渡9名国际刑事法院(ICC)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卡里姆·汗、院长赤根智子等人,这些人被俄罗斯法院“缺席判处”3.5年至15年不等的刑期,这一举动看似是俄罗斯对ICC签发普京逮捕令的报复,实则暴露了这家全球唯一常设国际刑事审判机构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机,ICC的困境来自三个方向的同时挤压。
国际刑事法院和俄罗斯之间的较量,已经从法律争议发展到了司法人员互相追责的地步,一个国际法院要追究国家领导人的刑事责任,一个国家又要把国际法院的工作人员送进监狱。
这事听着有点荒诞,却牵涉国际司法体系最难解决的问题,法律可以写在纸上,谁来保证它真正执行?先说说国际刑事法院是怎么来的?
2002年,《罗马规约》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开始运作,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它主要处理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侵略罪等严重国际犯罪。
这个机构有个很特殊的地方,它不是联合国国际法院,也不是联合国安理会的下属机构。它拥有独立的司法程序,却没有属于自己的警察部队。
我认为,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处境,关键就在这里。它能依据管辖规则签发逮捕令,真正抓人却要依靠国家合作。
2023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对俄罗斯总统普京签发逮捕令,涉及乌克兰儿童被非法转移等指控。俄罗斯不承认国际刑事法院对本国领导人的相关管辖权,也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
双方从这个时候起,已经不只是外交上的互相批评。俄罗斯随后对参与相关案件的国际刑事法院人员采取刑事追诉措施。
到2026年,这场争议又延伸到俄罗斯针对法院人员的缺席判决及引渡要求。问题来了,荷兰会把这些人交给俄罗斯吗?从荷兰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东道国义务以及双方立场看,实际执行面临重大障碍。
我觉得,俄罗斯采取这类行动的意义,不只在于能不能把人带回莫斯科。它还在表达一个立场,俄罗斯不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单方面决定这场法律争议的处理方式。
这就出现了国际司法中的一个现实难题。双方都援引各自认可的法律依据,却没有共同接受的最终裁决机制来解决全部争议。
再看看美国。美国没有加入《罗马规约》,长期反对国际刑事法院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美国人员行使相关管辖权。
特朗普政府针对国际刑事法院人员采取制裁措施,也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争论。2025年,美国对包括赤根智子在内的多名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实施制裁。
这件事值得琢磨。俄罗斯选择刑事追诉,美国选择经济制裁,两国的法律立场和具体诉求并不完全相同。
我认为,值得研究的是国际司法机构面对国家权力时,究竟能保持多大程度的独立性。法院作出的决定可能具有法律效力,执行过程却离不开现实中的国家合作。
再说非洲。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初期处理了大量非洲案件,长期受到部分非洲国家关于执法选择性的批评。
2016年,布隆迪宣布退出《罗马规约》,并于2017年正式退出。一些萨赫勒地区国家也表达过退出国际刑事法院体系的意向。
这些国家提出的问题是,国际司法是否对不同地区采用了一致标准?法院方面则强调,案件启动涉及管辖权、证据条件、缔约国移交及安理会提交等不同程序。
在我看来,非洲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争议,不能简单理解成谁不愿意接受法律约束。司法独立、国家主权、案件管辖和国际合作,本来就是需要分别讨论的问题。
还有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并不意味着被通缉人员会立即失去行动自由。
2024年,普京访问蒙古国,蒙古作为《罗马规约》缔约国,并没有执行逮捕令。2025年,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访问匈牙利,也没有遭到逮捕。
同年,菲律宾前总统杜特尔特则被移交至海牙,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相关司法程序。同样面对国际刑事法院的行动,不同国家的处理结果差异明显。
我更愿意说,这些案例显示,国际刑事司法的实际运行既涉及法律义务,也受到国家合作程度的影响。法院有没有权力签发逮捕令,与国家是否履行逮捕义务,是两个需要区分的问题。
这也是国际刑事法院长期面临的制度挑战。它可以对严重国际犯罪展开调查,却不能像一个国家的法院那样直接调动执法力量。
我的看法是,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的争议,并不意味着追究严重国际犯罪责任这件事失去了价值。真正需要讨论的,是如何让司法程序更加透明,让不同案件适用的规则更具一致性。
俄罗斯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司法对抗,未来仍可能围绕管辖权、人员保护和国际合作继续展开。我认为,国际社会需要的不是各方不断扩大司法对抗,而是建立能够得到更广泛认可的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
尊重国家主权,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坚持和平解决争端,才有助于推动国际法治向前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