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把智残儿媳叫进卧室,反锁了门。她回娘家后报警,公公一审获刑四年,坚称“她是自愿的”。丈夫也说:我爸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
陕西西乡,2023年8月4日,早上。
张娜(化名)在楼顶晾衣服。公公王某某把她叫到了三楼卧室。据张娜后来向警方的陈述,王某某当时赤膊,要求发生性关系。她说“不想过去”,但被拉扯、威胁后,强行发生了关系。
事后,张娜回到娘家,当天上午随父亲到西乡县公安局报警。
警方从张娜当日所穿内裤上,检出了包含张娜与王某某的DNA混合基因型。当天,王某某在家中被抓获。
一审:强奸罪,有期徒刑四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申请再审,坚称“她是自愿的”。
而张娜的丈夫、王某某的儿子王某,对媒体说了一句:“当时父亲喝醉酒了,什么也不知道。”
这个案子有个容易被忽略的前置情节。
早在案发前一年,王某某本人曾主动报警,称张娜被他人强奸。那次报警中,他配合警方带张娜做了智力鉴定,当时就已确认张娜存在智力障碍。
也就是说,王某某在案发前,清楚地知道自己儿媳有智力缺陷。
案件审理阶段,张娜智力状况和性防卫能力成为庭审的核心争议点。
经多家机构鉴定,张娜被认定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至中度不等。部分鉴定意见认为其“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或“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将性自我防卫能力定义为:“女性被鉴定人对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的认识与维护能力”,分为有、削弱、无三档。
当被害人被鉴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时,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条清晰的推定规则:行为人明知妇女是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障碍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管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同意”在法律上被取消了资格。因为她不具备做出有效“同意”的能力。
庭审中,辩方核心策略,是想把“自愿”变成一个事实问题,围绕三条:
第一条,直接主张张娜系自愿发生关系。
第二条,称张娜报警是受其父教唆,并提交录音证据,试图证明张娜父亲曾干涉其婚姻。
第三条,主张多份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重大冲突,一审法院“偏听偏信”。
三条策略的共同逻辑是:把案件从“性防卫能力的法律推定”拉回到“她当时到底愿不愿意”的事实争议中。
因为一旦案件被框定为“事实争议”,辩方就有空间去举证“她主动配合了”“她没有反抗”“她事后没有异常反应”。这些在普通强奸案中可能影响认定的因素,就会被纳入考量。
但汉中中院的回应,把这个框架重新钉了回去。
法院指出:综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张娜对案发过程描述清晰、否认自愿,并明确表示“害怕被打”。同时认定,受害人父亲劝其报警系行使公民合法权利,不构成教唆诬告。关于鉴定冲突,法院查明多份鉴定意见在核心结论上并无实质矛盾,均认定其精神发育迟滞,且防卫能力低于常人。
换句话说:“自愿”的辩论,在法律上被“性防卫能力”的鉴定结论挡住了。
当一个人被鉴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时,她的“同意”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她是否在事实上配合了、是否没有反抗,不改变“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推定。法院不需要证明她“不愿意”,法律直接推定她“不能愿意”。
最终量刑为什么是四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年,落在法定幅度内,偏下但不离谱。
有几个因素在量刑中起了作用。
第一,性防卫能力“削弱”还是“无”,在量刑上是否有区别?
部分鉴定意见用的是“削弱”,部分用的是“无”。辩方试图利用这个差异。但法院的认定是“核心结论无实质矛盾”,都指向“低于常人”。法院量刑时,将“明知对方智力缺陷仍发生关系”作为从重情节,但同时没有认定“情节恶劣”到需要顶格量刑。
第二,王某某不认罪悔罪,是否影响量刑?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提起上诉,二审后申请再审,始终坚称无罪。没认罪认罚,没悔罪表现,没取得被害人谅解。 这些在量刑中不会带来任何从宽。如果他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四年可能还会往下走。
第三,身份关系加重了伦理上的恶性,但法律上是否单独构成从重情节?
公公与儿媳,同住一个屋檐下。这个身份关系本身不构成独立的法定从重情节,但它意味着行为人拥有比陌生人更便利的作案条件,被害人对他的防备也更低。法院在自由裁量时,这个因素会被纳入考量。
四年,是一个“不认罪、不赔偿、利用家庭信任关系、明知对方智力缺陷”的被告,在法定幅度内获得的位置。
那个丈夫说的那句“我爸喝醉了,什么也不知道”,在法律上不是辩护,是自证。 醉酒从来不是强奸罪的免罪理由。丈夫站在父亲一边,妻子回了娘家再没回来。这个家庭的选择,法律管不了。但法律至少做了一件事:它站在了那个无法为自己说话的人那边。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报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