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监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查到另一个县的干部也牵扯其中,办案人员第一反应:既然线索都发现了,干脆一起调查,省时省力,但按照监察管辖规定,这么做行不通。
原因就是无隶属关系。两个县的监委互相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谁也管不到对方辖区内的公职人员,不能跨县直接立案审查调查。,监察案件实行属地管辖,干部属于哪个地方管理,就由对应的监委来负责核查。
遇到这种跨区域涉案线索,规范流程一般是:本县监委把涉及外县干部的问题线索整理完整,按程序移送给该干部所在地的监委处置,如果案件关联性很强,也可以上报共同的上级 —— 市纪委监委,由市级统筹,指定管辖或者组织两地监委协同办案。
简单说,不是不能查这名外县干部,而是本县监委没有管辖权,不能自己直接上手查办。线索移交之后,由有管辖权的监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这是为了厘清权责边界,避免随意跨区域办案,保障案件办理程序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