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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8 旬老人的女儿失联了 20 多年,老人在去世前,为了感谢外甥女长期的照顾

上海,8 旬老人的女儿失联了 20 多年,老人在去世前,为了感谢外甥女长期的照顾之情,将房子等一切财产全部留给外甥女 “处理”。

老人去世后,外甥女为老人操办后事,并通过司法调解取得房屋所有权。随后,失联多年的老人女儿出现,主张继承老人房产。法院这样处理。

争议落到法庭上,“处理” 两个字就不能只按日常说法理解。2026 年 5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过一件接近的案例。黄某松没有子女,配偶、父母也已去世。

2013 年,黄某松与侄女黄某娟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房产遗赠给黄某娟,由黄某娟负责生活照料和身后事务。后来黄某松又在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留下遗嘱,写明全部遗产由黄某娟继承,百年后一切由黄某娟处理。

2016 年,居委会确认黄某娟担任黄某松的监护人。2019 年黄某松去世,丧葬也是黄某娟操办。法院结合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监护关系和长期照料事实,确认黄某娟既是受遗赠人。

也是遗嘱执行人,最终指定黄某娟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个案例说明,老人写下 “处理” 时,关键要看前后语境和处分财产的意思是否清楚。

上海还有一件更直接的案件。王某某与外甥女周某某共同生活 28 年。2009 年 4 月 7 日,王某某办理公证遗嘱,明确把名下房屋份额留给周某某。

王某某 2020 年 1 月 19 日去世后,周某某把遗嘱出示给亲属并主张房屋份额。争议还包括周某某是否及时表示接受遗赠。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5 月 30 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周某某的行为已经能够表明接受遗赠,最终确认周某某享有涉案房屋 50% 的产权份额。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在不存在代位继承等情形时,外甥女通常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老人通过遗嘱把财产留给外甥女,法律性质上通常属于遗赠。

现行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接受或者放弃。老人写了遗嘱只是一步,受遗赠人后续有没有明确接受,同样可能影响结果。

另一件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更能说明长期照料的分量。许某芳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均已去世,唯一法定继承人是弟弟许某森。许某森自 1951 年前往香港后,后来居住信息不详。

2001 年至 2015 年,许某芳的侄子徐某华长期照顾许某芳,治病、生活、养老和送终主要由徐某华操持。徐某华提交过一份代书遗嘱,但因缺少法定见证程序,法院没有认可遗嘱效力。

遗嘱无效,并不等于十多年照料失去法律意义。法院经过走访调查,认定徐某华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判决案涉房屋由徐某华取得。

同时向许某森支付 30 万元遗产分割款。许某森下落不明,这笔款项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代管,再由公证机构提存。

再看陆某的事情,判断重点也就清楚了。陆某 2023 年病重时亲笔写下遗嘱,把房地及财产交给王某夫妻 “处理”,相关视频中还有 “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的意思表达。

王某此前多年从北京联系陆某、采购生活用品、协助就医并料理后事。2024 年,女儿朱某重新出现后,对 “处理” 的含义提出异议。

法院没有只盯着一个词,也没有只看血缘身份,而是把遗嘱文字、录像、上海方言习惯、长期照料事实和朱某的法定继承身份一起审查。

经过多轮调解,房屋最终归王某所有,王某向朱某支付补偿款。几起案件放在一起看,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某一个称呼,而是老人真实意思有没有证据支撑,照料事实能不能证明,受遗赠人有没有依法作出明确表示。

信源: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