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讨论法律体系的时候,总习惯性把西方两大法系奉为圭臬,却常常忽略我们本土悠久的法制传统。
很多观点认为,现代中国法律体系完全是借鉴域外法系而来,可翻开历史不难发现,我国很早就拥有成熟的成文律法。睡虎地秦简出土的大量律令,两千多年前就对土地、商贸、徭役等社会事务作出细致条文规定,有实物史料可以佐证。反观西方大陆法系成型不过两百余年,被奉为源头的罗马法,也多是后世传抄的文本。
我们不否认借鉴外来法律经验的现实意义,现代法治建设确实吸收了不少域外有益成果,但这不代表我们自身没有法制根基。看待法律发展,既要懂得博采众长,也不能丢掉自己的历史根脉,不能把古代法制传统一概否定。
学习外来经验和正视本土历史,二者该如何平衡,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