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男子进了一家酒馆,要了两瓶酒,在喝酒期间,他和女店员有交流。后来酒喝多了,他就外出喝买饮料,他回来之后,继续喝酒,但没过两三分钟,就吐了,身体有强烈的灼热感,他身体受了伤害,他感觉被人害了,就赶紧报了警。结果是女店员偷偷往他酒里加了96度的伏特加。女店员说,她是不堪骚扰,想尽快灌醉男子,让他离开。
自从发生了这件事,张先生已经维权半年多了,可是到目前为止,那名女店员都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而他遭遇了这件事情,身体变得非常糟糕,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不但胃出了问题,就连心脏都出问题了,他是真后悔当初进了这家小酒馆。
2025年的12月9日,当时夜已深,张先生是想找朋友的,但是他手机没电了,也就联系不上朋友,无奈之下,他才进了路边的一家酒馆。
在给手机充电之余,他就要了两瓶酒,在品尝美酒之时,店内有两个女店员,张先生就和女店员聊天,毕竟一个人也挺无聊的。
在聊天的过程中,张先生的酒喝完了,张先生本来就此离开酒馆去找朋友,但是女店员却和他说话了。
女店员说,张先生买的这种酒不好喝,可以喝店内的另外一种酒,那种酒可好喝了。
此时张先生酒劲上来了,加上年轻貌美的女店员跟他一说话,他就不想拒绝,于是又要了一瓶酒。
这瓶酒果然不错,喝了几口,他就感觉有些晕了,同时他也感到很快乐。
他从酒中寻找到了想要的愉悦,也就不想着找朋友了,他就想在这里喝一个晚上,度过愉快的时光。
但是这么干喝酒,人也难受,加上头也有点晕了,他就要去外面买瓶饮料,缓一缓酒劲。
意外的事情就在这时候发生了。
平常时,我们都说,离开视线范围内的饮料和酒,还有水都不可以再喝。
偏偏张先生却没有这个警惕心,他买了饮料之后,回到酒馆又继续喝剩下的那杯酒。
只是这么一喝,他感觉有些不太对劲,这个酒要比之前稍微甜了一些。
当时张先生还没有意识到这酒有什么不对劲,但很快身体就有了反应,过了两三分钟,他的嘴唇就感觉被灼烧了,紧接着,食道有一种紧绷的灼热感,胃里更是翻江倒海,一阵阵刺痛。
他吐了。
缓过劲来的张先生马上意识到,这杯酒应该被别人加了什么东西?
张先生觉得是有人添加了高度酒或者有害的东西,他质问店员,但是三个店员都不理他。
店员没有理他,张先生也因为喝多了,最后不省人事。后来酒店要关门,才把他叫醒。
张先生就这样迷迷糊糊地回家了,一回家,他倒头就失去了知觉,昏睡了30多个小时。
等他开始有意识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并不是喝醉了酒,而是酒里被别人放了东西。
到底放的是什么东西,张先生不知道,但是张先生很害怕,害怕别人往他酒里放的是有毒的东西,他赶紧报了警。
在民警的帮助下,张先生这才看到了监控,果然有人往他的酒里放东西了。
给他酒里放东西的,正是那17岁的年轻女店员,她两次往张先生的杯里放东西。
后来在质问下,女店员承认,她放的东西是96度的伏特加酒。
张先生得知真相,非常气愤,96度的伏特加酒,加入他的酒中,难怪他喝了,身体受到了损害。
他的身体,不但胃严重受损,甚至心脏也出了问题。
可怜的张先生,他还没有结婚,如果身体就这样垮了,他真的受不了。
在没有出事之前,他身体健康,平时还喜欢运动,现在浑身的问题,身体的那灼烧感依然存在,他做什么都无精打采,身体器官都异常了。
发生这么严重的问题,张先生当然要追究这个年轻女店员的责任。
但是这个年轻的女店员说,是因为张先生的骚扰,所以她才会往他酒里放这些东西,就是想着让张先生赶紧喝醉回家。
不管这个年轻的女店员出于什么目的往张先生酒里加96度的伏特加酒,如果她明知道加这高度酒,会伤害到张先生,那么她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际上张先生的人身已经受到了损害,如果张先生只是轻微伤,那么她的违法事实已经存在,如果张先生的伤是轻伤以上,那么女店员的行为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张先生是在酒馆遭遇到人身损害的,所以酒馆有责任赔偿。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情发生后,张先生需要3万元的赔偿,但是酒馆老板只是赔偿1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现在张先生认为这件事应该以刑事案件处置,因为他觉得自己受伤实在太严重了,如果张先生的伤确实是轻伤以上,那么女店员的行为应该以刑事立案。
那么你对张先生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