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香港人来内地玩,在地铁站偷拍了一个蹲在地上歇口气的上班族,然后把照片发到网上质问:“为什么内地人总要在外面摆出一副特别疲惫的姿态?感觉这样很羞耻,一点也不体面。”
这段网络叙述真正值得追问的,不只是蹲着休息是否好看,而是陌生人的照片能不能随手拍、随手发,再配上贬损性的评价。
类似争议放到现行法律和公共管理规则里看,答案反而清楚得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把人格权单独成编,其中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能够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受到保护。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一千零二十条同时列出新闻报道、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合理使用情形。也就是说,路人偶然进入街景,与镜头专门对准某个人,再把照片放到网上评价,法律上的判断基础并不相同。
这不是纸面规则。2021年7月7日,杜某峰在微博发布一张杭州地铁内女孩楼某熙的照片,把楼某熙误称为日本儿童。
第二天,楼某熙母亲公开澄清身份,网友也指出错误,但相关微博一度没有删除。案件后来进入司法程序。
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专门收入“楼某熙诉杜某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生效裁判认为,照片中的清晰面部和体貌特征足以识别具体自然人,楼某熙依法享有肖像权,杜某峰应承担赔礼道歉及相应赔偿责任。这个案件说明,公共场所出现的人并不会因为身处地铁,就自动失去人格权益。
再把视线放回香港,港铁公开的《香港铁路附例》也没有把“蹲下”单独列为违规行为。附例第 25 条关注的是乘客是否滋扰或烦扰其他乘客,第 28H 条还规定不得骚扰他人,或者故意影响他人的舒适和方便。
该附例当中的书面同意要求,仅针对访问、专题拍录与影片摄制,并不约束普通乘客日常随手拍照。规则关注的核心很明确,是秩序、安全、他人权益和现场管理,而不是单凭某种姿势判断一个人有没有“体面”。
香港的城市管理实践还能说明另一件事。运输署现行资料显示,中环遮打道介乎毕打街和昃臣道的一段,以及部分雪厂街,在公众假期会设置部分时间行人专用区。
香港特区政府电影服务统筹科的场地资料更直接介绍,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人们可以在遮打道悠闲步行,也可以坐下聊天,不少菲律宾家庭佣工会在休息日到这里聚会,在皇后像广场一带野餐、阅读和交谈。
繁忙道路在特定时段转换成行人空间,本身就是为了让城市生活除了通行之外,也能容纳停留和休息。
这样再看地铁站里短暂蹲下的上班族,判断标准其实没有必要复杂。若有人占住闸机、楼梯或消防通道,影响通行,现场管理当然可以介入;
若只是在人流之外停一会儿,没有滋扰别人,姿势本身并不能推出文明程度。更需要谨慎的,反而是把一个普通人的疲态拍下来,脱离具体情况放到网上,让陌生人围观和评价。
公共空间需要秩序,也需要给普通人的身体留一点余地。累了坐一会儿,找不到座位时蹲一会儿,首先是人的体力需要。
评价同一种行为时,真正稳定的尺度应当是有没有妨碍别人、有没有违反管理规则、有没有侵犯他人权益。把这些标准放在任何人身上都保持一致,讨论才有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