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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16岁少年常某与14岁半女孩发生性关系,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家属以“恋爱自愿”为由的申诉于9月15日被枣庄中院驳回,后续仍将向山东省高院继续申诉。 一、判决现状与申诉进程- 判决

山东滕州,16岁常某,短视频平台认识14岁半的初中女生,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相约见面,在小区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女孩家人发现后报警。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上诉、申诉均被驳回。

男孩案发已满16周岁,达到强奸罪刑事责任年龄。虽然是未成年人,法律可以从轻,但依然要承担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