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九旬老人下公交车后,因腿脚本就迟缓,在车门旁原地站了几秒没来得及走开,司机未观察便突然关闭车门,老人被车门刮擦倒地,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家属索赔16.6万余元,保险公司却当庭抗辩称老人下车后没及时离开,自身也有错,应自负一半责任。而法院调取车内监控后却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
事发当日,老人独自乘坐当地城市公交车出行,全程遵守乘车规范,有序等候车辆到站停靠。
公交车抵达既定站点后平稳停车,车辆停稳、车门开启,老人缓慢起身,一步步从车辆后门走下车厢,双脚完全落地,脱离车厢内部区域。
出于高龄身体的本能反应,老人下车后并未立刻移步离开,只是在车门旁原地站立数秒,调整身体状态、站稳身形。
这是高龄人群出行的常态细节,无任何违规滞留、故意逗留的主观意图。
可谁也没想到,短短数秒的停顿,竟酿成一场不可逆的人身伤害事故。
公交车驾驶员未细致观察车外周边环境,未确认下车乘客完全远离车身安全区域,便仓促操作关闭车门。
正在原地站立的老人来不及避让,闭合的车门直接与老人身体发生刮擦撞击。
巨大的瞬间外力直接将老人带倒在地,老人重重摔落在硬质路面,无法自主起身,身体当即传来剧烈痛感。
事故发生后,老人随即被送往专业医院接受全面救治。
经医院详细诊断,老人确诊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伤情严重,需长期住院治疗与术后休养康复。
后续专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此次摔伤造成的身体损伤,最终构成十级伤残。
对于九旬老人而言,十级伤残不仅带来持续性的身体病痛、行动障碍,彻底打乱了日常正常生活起居,长期的治疗、护理也产生了高额经济开支,晚年生活质量大幅折损。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人及其家属就事故赔偿事宜,主动对接涉事公交公司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协商沟通。
双方就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金额认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协商过程陷入僵局。
岂料,理赔协商受阻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当庭提出,事故核心责任在于老人自身。
其主张老人已经完全下车,已然脱离乘客身份,理应主动快速远离车门及车身危险区域。
老人下车后原地驻足停留,未及时撤离,存在明显自身过错,应当自行承担50%的事故责任,对应抵扣半数赔偿金额。
该抗辩逻辑,将高龄老人的生理局限,直接等同于主观过错,完全忽视公共交通服务的兜底安全义务。
协商无果后,老人一方依法提起诉讼,将涉事公交公司、承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明确,要求二被告共同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6.6万余元。
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与认知的分歧愈发凸显,不少旁观者默认“老人行动慢、逗留即有错”的片面逻辑。
这类朴素认知的偏差,恰恰暴露了大众对公共交通权责边界的普遍认知盲区,也是此类纠纷频发的核心根源。
很多人习惯性以普通人的行动标准,苛求高龄、体弱群体,忽略了不同人群的身体差异与出行刚需。
公共交通的核心属性是普惠便民,服务覆盖全年龄段、全体质人群,而非仅适配青壮年健康群体。
对于老人、孩童、残障人士等特殊出行群体,公交运营方本就负有更高等级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主动包容其行动滞后性,预留充足的安全缓冲时间。
将高龄生理缺陷归责于伤者自身,本质是转嫁运营风险、规避服务责任的利己逻辑,违背公共服务的基本初衷。
纵观整个事件,事故的核心诱因从来不是老人的短暂停留,而是驾驶员安全操作的严重缺位。
车门关闭、车辆启动是公交车运营的高危操作环节,驾驶员肩负绝对的安全观察与审慎操作义务。
无论乘客年龄、行动速度如何,确认周边环境安全、无人员滞留,是关门起步的前置必要流程,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
可谁能想到,正规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会省略最基础的安全核查步骤,漠视弱势出行群体的人身安全。
法院经过完整庭审审理、调取车内全程监控录像、核查全部诊疗及鉴定材料后,对案件事实与责任边界作出清晰界定。
审理明确,老人下车后原地驻足数秒,是高龄人群完成下车动作的合理延续,属于正常出行行为。
不能以普通成年人的行动节奏,苛求九旬老人快速撤离车身区域,更不能将生理行动迟缓认定为法律过错。
本次事故的直接、全部诱因,是公交车驾驶员未充分观察、未确认安全便仓促关门,操作违规且存在明显疏忽。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涉事公交公司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老人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6.3万余元。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浙江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