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打4次。一个7岁孩子,在教室里被打到“外伤明显”才被发现。前三次,学校竟然隐瞒了!
2026年9月18日,齐齐哈尔建华区二马路小学,一位家长的帖子撕开了这件事。
孩子刚上一年级。入学后短短十几天,被班主任牛某某先后殴打四次。家长得知这件事,是在第四次之后。
“前三次没有外伤,学校隐瞒了孩子被殴打的事实。”直到第四次,孩子身上出现了肉眼可见的伤,家长才知道这件事。
如果不是第四次留下了外伤,如果不是家长去查看了监控,前三次殴打可能永远不会被揭开。
孩子一直由奶奶照顾。事发后,年迈奶奶独自带着孙子去医院检查伤情、治疗。
“没有外伤”和“没有伤害”是两回事。 一个成年人打一个7岁孩子,只要不留下淤青、红肿、破皮,从外表就看不出来。
但被打的疼痛是真实的,被打时的恐惧是真实的,每天走进教室看到那个打自己的人站在讲台上的恐惧,也是真实的。
学校的选择是:能瞒就瞒,瞒不住了再说。
教育局回应“已经跟该老师核实完毕,正在处理。对这样的老师,我们是零容忍的,肯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是否开除该教师,需等待最终处理结果。
10天4次,法律怎么看?
第一层:行政责任。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可解聘。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本案中,牛某某10天内殴打同一名学生4次,本身就说明她没有“经教育改正”的过程。每一次殴打,都是一次新的体罚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10天4次殴打一名7岁学生,属于“情节严重”。
第二层:资格责任。影响恶劣的,可撤销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0天4次殴打一名7岁学生,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符合“影响恶劣”认定标准。
“撤销教师资格”和“解聘”是两种不同的处理。 “解聘”意味着离开当前学校,但教师资格证还在,理论上可以到其他学校应聘。“撤销教师资格”意味着在一定期限内丧失从事教育行业的法定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层:治安责任。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从重处罚。
如果体罚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岁孩子被10天内4次殴打,在治安处罚量罚中,属于典型的从重情节。
第四层:刑事责任。虐待被看护人罪,不是“没造成轻伤就没事”。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教师是对在校学生负有看护职责的人。 “十几天内4次殴打同一名学生”,在“情节恶劣”的认定中,属于持续性的、反复性的侵害。
司法实践已有明确判例。 辽宁盘锦一起幼儿园虐童案,被告人张某身为幼儿园老师,多次对多名幼儿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山东菏泽一名10岁男孩遭班主任多次掌掴罚站后轻生溺亡,涉事教师被刑事拘留的罪名正是虐待被看护人罪。
即便伤情鉴定未达到轻伤标准,多次体罚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同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被看护人罪的,依据刑法规定,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第五层:民事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7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适用的举证责任是过错推定,学校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责任。一个班主任在10天内4次殴打同一名学生,学校说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很难成立。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天4次,这不是“情绪失控”,而是成了他“教育管理的习惯”!这才是需要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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