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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打人、没留DNA,女生哭着顺从就不算强奸?”这个案子二审结果出来了。 吉林

“没打人、没留DNA,女生哭着顺从就不算强奸?”这个案子二审结果出来了。

吉林长春,一名女大学生在酒吧兼职做营销师。一名无业男子李某通过私信加了她,得知她是在校大学生后,用她的账户信息、聊天记录和朋友圈截图,拼接制作了一份标题为“以约炮名义组局喝酒”的虚假“瓜条”,威胁要发到网络和学校频道上。女大学生出于恐惧,被迫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此后李某又用同样的方式继续威胁,第二次、第三次得逞。

一审判了李某强奸罪,有期徒刑五年。李某不服上诉,理由是:她从始至终没有肢体反抗,就是自愿,自己无罪。

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这个说法。

法院认定的事实很清楚:女大学生在聊天和沟通中多次强烈表达了不情愿和拒绝,在视听资料中她也在哭泣和求饶。

法院结合她刚成年、缺乏社会经验、对名誉败坏和隐私泄露容易产生无助和恐慌心理,认定李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精神上的强制,女大学生是受到胁迫、孤立无援不敢反抗,不存在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这就涉及一个法律上非常关键、但普通人容易误解的问题:强奸罪里的“胁迫”,到底是什么意思。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这里的“胁迫”,法律上的定义是: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注意这里的用词:“不敢反抗”,不是“没有反抗”。

法律从来没有要求受害者在被侵害时必须拼命挣扎、大声呼救才算被强奸。人民法院报在相关案件的评析中明确指出:强奸罪客观上必须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

换句话说,判断是不是强奸,核心标准是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她有没有做出肢体上的反抗动作。一个人被威胁到不敢动,和被暴力压制到动不了,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违背意志。

李某的辩护逻辑是“她没有反抗,所以她是自愿的”。这个逻辑本身就有问题。他制作虚假信息,以发到网上和学校频道为由威胁,女大学生出于恐惧才配合。

恐惧之下的“配合”,在法律上不是同意。法院已经查明她哭泣、求饶、多次表达拒绝,这些才是她真实意愿的证据。

李某还有一个说法,说女生是“仙人跳”。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他制作虚假信息在先,以对外扩散相威胁在先,女大学生在恐惧中被迫同意在后。整个因果链条的起点是他的胁迫行为,不是女生的所谓“设计”。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意味着法律对这件事的态度是明确的:用虚假信息毁人名誉作为威胁手段,迫使女性就范,就是强奸。五年有期徒刑,是法律对这种行为给出的定性。

这个案子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它发生在网络社交的背景下。李某没有动手打人,没有使用肉眼可见的暴力,但他的威胁是真实的,女大学生的恐惧也是真实的。

法律惩罚的正是这种用精神强制代替身体暴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