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男子和一名女子发生了三次关系,每次110元,共计330元。事后,他又和另外一名女子发生了两次关系,每次100元,共计200元。后来,这两名女子均被抓捕,很自然的就道出了他们和男子之间发生过关系。最后一查,这男子,才知道他得了艾滋病,最后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2000,可男子觉得冤枉自己,有坦白情节,并且也积极服用药,为什么还判刑呢?
早些时候,吕某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身体出了问题。
检查结果出来以后,医生也专门提醒过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要积极接受治疗,同时更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能因为一时冲动,把别人置于风险当中。
刚开始的时候,吕某心里确实害怕。
拿到检查结果的那几天,他甚至反复看了好几遍,总觉得这件事离自己很远,怎么突然就落到了自己头上。
可时间一长,他慢慢就没有那么紧张了。
后来,为了解决自己的生理需求,吕某开始多次前往一些违法场所嫖娼。
第一次,他找到了一名女子。
双方谈好了价格,110元。
交易结束后,吕某直接离开。
在他看来,这就是一次普通的交易,花的钱也不多,事情过去了也就过去了。
可没过多久,他又找到了这名女子。
还是110元。
第三次,依旧是110元。
三次下来,一共330元。
如果换成普通嫖娼案件,很多人第一反应可能就是:不就是几百块钱吗?
可吕某的问题,偏偏不只是嫖娼本身。
因为他明明知道自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而且,这并不是一次冲动行为。
一次、两次、三次。
吕某并没有因为自己已经感染病毒而停下来。
更让事情复杂的是,后来他又找了另外一名女子。
这一次,每次交易100元。
前后两次,一共200元。
这样算下来,吕某和两名女子先后发生五次有偿性关系,支付嫖资总共530元。
530元,乍一听实在不算多。
可谁也没有想到,这530元最后会成为警方调查案件时的一条重要线索。
后来,警方在调查相关违法行为时,逐渐掌握了吕某和两名女子之间的联系。
办案人员开始一点点核实。
谁联系的谁?
什么时候见面?
见了几次?
每次给了多少钱?
这些情况被一项项查清。
两名女子接受询问后,也分别讲述了自己与吕某接触的情况。
警方进一步调查吕某的身份和健康情况时,一个关键问题很快浮出了水面。
吕某早就知道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这一下,事情就完全不一样了。
吕某原本以为,自己顶多就是因为嫖娼受到处罚。
可当警方告诉他,这件事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时,他明显愣住了。
他甚至觉得不可思议。
“我又没想害谁。”
“我自己一直也在治疗。”
“怎么就这么严重了?”
吕某开始不断解释。
在他的说法里,他知道自己患病,但自己也没有故意想把疾病传给别人。
他还认为,自己每次都比较小心,所以觉得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可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能只听一句“我没有故意”。
关键是,吕某到底知不知道自己的情况?
知道以后,有没有继续实施相关行为?
这些事情,都需要证据来证明。
随后,警方开始调取相关聊天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证据,同时核实吕某此前的就医和检查情况。
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现实中的类似案件也并非个例。
2025年,上海浦东就曾公开过一起案件:一名男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实施嫖娼行为。
法院最终以传播性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案件中的微信支付记录、聊天记录、HIV检测材料等,都成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还有公开案例显示,一名男子早在2007年就被确诊感染HIV,之后仍然实施有偿性交易,最终被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所以,吕某真正没有弄明白的,是这件事从来不是简单的“530元嫖资”。
如果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仍然嫖娼,可以按照传播性病罪处理;如果进一步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法律后果还可能更加严重。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解释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