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发现女友联系前男友,就假装成女友和对方聊天,谁知前男友发来一大段私密语音,男子听了冒火就和女友吵起来,女友情绪激动跳楼坠亡。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李某有一个18岁的小女友,两人相差8岁,两人平时虽然有点小矛盾会吵架,但是却总也分不开,还是住在一起。
这一天傍晚,李某买了菜回到家和女友张某一起吃晚饭,本来他心情愉快,和张某说说笑笑。这期间,张某的手机响了。
李某就拿起张某的手机打开看了一下,这时,她发现张某的社交平台关注了一个人,而且还是一名男子,他的心里顿时咯噔了一下。
第二天,李某还是没有忘记张某加了一个男子为好友的事,在吃夜宵的时候,他再次拿起了张某的手机。
这一次,李某有了新的发现,他发现女友加的这名男子不是别人,居然是张某的前男友。李某立刻生气了,为什么女友张某跟她的前男友还有联系?
于是,李某便用张某的手机给前男友发信息,希望他不要再骚扰自己了。可谁知,前男友也许真以为对面发信息的是张某,居然发过来一条语音。
李某点开听了一下,前男友居然说了很多关于张某的私密内容。而此时,张某也正好过来了,她看到这一幕,不禁也呆住了。
听到如此不堪的内容,李某怒火中烧,和张某吵了起来。情绪激动的张某立刻说要跟李某分手,并且开始收拾自己的东西。
这时李某又有点舍不得了,开始挽留张某,争吵间,张某曾多次做出过激的举动,包括下单买头孢等,都被李某给拦下来了。
后来,张某又哭喊着要去跳楼,这下李某可吓坏了,连忙跑过去把张某給拉下来。张某前面两次的行为都让李某给拦住了。
然而,张某的情绪仿佛还没有平静,当她来到卧室的时候,又一次选择想要从窗户口跳下去。当李某发现的时候,张某已经跨过窗户的栏杆了。
李某吓得魂飞魄散,他一边喊着“宝宝我爱你”,一边赶紧上前想要拉住张某,然而张某却一点也不配合,一直在挣扎着。
李某吓得腿都软了,两人挣扎纠缠着,然而最终张某还是挣脱李某的手,直接从窗口坠落下去了。只剩李某一个人在原地吓得发抖。
他赶紧到楼下寻找张某,并且拨打了急救电话。然而可惜的是,张某最终没有抢救过来,还是失去了她年轻的生命。
事后,张某的家人将李某起诉到了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所有损失约72万元。事实上,对于张某的离世,李某也是深感愧疚。
他曾经向张某的姐姐表示自己也非常心疼,他愿意努力攒钱给张某的父母10万元作为补偿。同时,他也会代替张某来为父母尽尽孝。
但是张某父母索要70多万元,李某觉得有些过了,他实在无力付这么一大笔钱,并且他也不觉得张某跳楼他要承担所有责任。
那么,李某给张某前男友发信息后,张某情绪激动跳楼坠亡一案,法院会如何判定?
1、《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二)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张某的聊天记录、私密语音属于其个人隐私和私密信息。男友李某虽然与张某是情侣同居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有权无条件查看或者使用张某的社交账号。
李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查看张某的聊天记录,并使用张某的社交软件向前男友发送信息,直接导致张某的私密语音被暴露。
这一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更成为引发张某情绪崩溃、双方激烈争吵,是导致这场悲剧的直接原因。根据以上,李某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2、《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虽然李某和张某属于情侣同居关系,并非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监护关系,但李某与张某在同一住宅内同居,基于双方之间特殊的亲密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李某对张某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李某救助义务履行不充分,尽管李某在张某前两次跳楼时实施了拉回等救助行为,并且在张某第三次跳楼时口头呼唤,但在张某情绪极度不稳定李某未能保持贴身看护,且未将阳台门等危险区域进行有效控制,李某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3、《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李某的女友张某已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面对感情纠纷和隐私暴露,她选择了跳楼这一极端的方式结束生命,这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因此,她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男友李某侵犯张某的隐私、未尽到充分救助义务,他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其过错程度相对较轻,且有过救助行为,因此法院判定他承担10%的次要责任,需要赔偿17万元的费用。
对于本案,你是怎么看的?(案例来源:新京报2026.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