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女子带团旅游,景区公厕全部关闭,女子和同伴着急上厕所,就问本地人哪里有厕所。本地人随手指了一下说坡上有厕所,女子和同伴上了厕所。出来的时候,一个70多岁的老人却拦住他们,要他们支付10元,不支付就不让走,否则让他们掏粪便。女子很气愤,村干部却出来替老人喊冤。
村干部说,这10元,是老人应得的!
一看村干部都这么说,李女士十分震惊,没想到景区的本地人,宰客宰得这么明目张胆。
事实到底是怎样的?为何上个厕所要支付10元,到底是李女士被坑了,还是理所当然要支付这10元。
李女士带团来到一个山村景区,欣赏自然风光,这里的建筑还保留着历史的痕迹,在这里,可以感受到当地的风土人情,在这里旅游,别有一番风景。
来这里旅游的游客还挺多的,游客多,大家观光的时间也比较长,时间一长,自然就有生理需求,他们需要上厕所。
当时李女士和同伴来到厕所,发现景区的三个厕所都关闭了,显然景区的厕所有问题,可能在维修当中。
李女士和同伴着急上厕所,她只能赶紧向当地人询问,这附近哪里有厕所。
本地人往坡上一指,说上面有厕所,至于其他的,他并没有说。
李女士以为,本地人所指的厕所,就是村民家的厕所,可以应急借用一下,这应该是当地人热情,所以提供了临时厕所。
着急上厕所的她,来不及多想就和同伴去上厕所了。
然而出来之后,他们就被一个70多岁的老人拦了下来,老人开口就要10元钱,就是他们两个人一人5元。
上厕所之前,本地人没有说要收钱,进厕所之前,老人也没有过来阻拦他们说要收钱。
进去不说,出来收钱,李女士马上感觉自己被坑了,她的心情突然糟糕起来,这样的旅游体验,让她的体验感大打折扣。
她和老人争执起来,那为什么上厕所之前不说要收费,出来才说要收费。
老人没有和李女士多争辩,只是态度强硬,不给10元就不给走,他还说如果不给钱,就要他们把粪便掏了再走。
李女士听了老人的话,瞬间气愤了,感觉老人所说的话就代表着景区。
厕所作为景区配套的设施,厕所却没有开放,她觉得如果景区没有具备接待能力,应该提前向游客说明。
如果私人厕所要收费,同样也要事先明确告知,这种进门不说,出门收费的体验,真的让游客心中不悦。
在李女士看来,他们也去过别的地方旅游,很多时候门票是明码标价的,游客能接受就进去游玩,他们都不会太在意。
他们在意的,就是这种小细节的事情,没有明确告知,等使用了就告知要收钱,真的会让游客有一种被坑人的感觉。
对李女士的质疑,村干部赶紧出来解释,他说当天景区厕所之所以关闭,是因为水泵配件故障,导致三处公厕停用100分钟。
这正好被李女士他们赶上了,李女士上的厕所,其实就是老人家的私人厕所。
村干部说,老人已经70多岁了,还是村里的五保户,他的厕所是旱厕,游客在他家的厕所上厕所,所产生的粪便,只要老人自己掏,自己挑运。
在他们村,山坡陡峭,老人平时清理厕所非常不方便。
由于有不少游客借用他的厕所,产生了不少垃圾,也给老人增加了很多负担,所以老人才要收钱。
对于此事,老人也说了,如果年轻人愿意帮忙把粪便倒掉,他也可以不收钱,如果年轻人不愿意把粪便倒掉,那就要收钱。
李女士听了村干部和老人的解释,心里依然很不舒服,老人难,这是事实,但不是不告知就收钱的理由,她很不情愿地支付了10元。
在李女士看来,这不是10元的问题,而是老人没有告知真实的情况,已经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这样没有明码标价的收费,只会让她产生被宰的感觉。
这10元听起来确实不是宰客,是应该给老人的劳动补偿,但是,会让付钱的人心里不舒服。
发生这样的冲突,根本原因是景区的公厕没有开放,他们只是在厕所摆一个提示牌,这根本不能解决的问题。
既然村干部也明白游客借用老人的厕所,会增加老人的负担,就应该有应急措施。
而老人这方面,如果确实需要收钱,应该提前告知。
老人既然已经收钱了,这就是消费行为,既然是消费行为,就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价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没有事先告知,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同时老人没有明码标价,也是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没有明码标价,也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确实会让游客的体验感大打折扣。
或许这不是10元的问题,是老人和景区是否尊重游客的问题。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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