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出资5.8万给父亲买了套房子,父亲大为感动,特意这下证明,将来等老两口没了,房子就是女儿的。一转眼26年过去了,当初5.8万的房子涨到了402万。女子提出卖房,让父母搬进养老院,父母不同意,双方因此闹的矛盾,老死不相往来。父亲离世前,专门立下遗嘱,把房子留给另外2个女儿,女子得知后,将两个妹妹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
事情还要从2000年说起。刘老汉有三个女儿,他本身也是单位的职工。随着女儿渐渐长大,一家五口挤在老房子里,生活起来也很不方便。
刚巧当时有一套单位的房子对外出售,刘老汉看着眼馋,可手头却很紧张,便找到大女儿商量,想让大女儿出点钱,把这套房子买下来。
大女儿出钱,刘老汉也不会亏待大女儿,专门和写下一份证明。房子虽然是留给他们老两口居住养老,可是等两位老人百年之后,这套房子就归大女儿继承了。
大女儿算了一笔账,感觉自己也不亏,于是便拿出来5.8万余元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
不过在买完房子之后,这套房子登记在了刘老汉的名下,此后也一直由刘老汉两口子居住。
可还没过几年,北京的房价水涨船高,当初花5.8万买的房款,不知不觉间已经价值百万。
大女儿也非常心动,担心房价会下跌,于是便找到刘老汉商量,趁着房价高的时候把房子卖出去,自己只要60万补偿就行了。
刘老汉一阵心塞,要是把房子卖了,他们两口子去哪住?
大女儿早就给刘老汉想好了退路,直接安排他们住到养老院里。
刘老汉一听当场就不乐意了,扬言就算死也要死在自己家里,父女之间也因此产生了裂痕,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大女儿几乎很少去看望老两口。
尤其是等刘老汉两口子到了晚年,身体也越来越差,甚至失去了自理能力,十分需要三个女儿的照顾。
可大女孩却冷冰冰的表示,自己赡养不了两位老人,以后有什么事情也不要找他。
刘老汉两口子的日常起居看病陪护,全都依靠二女儿和三女儿,也是这两个女儿一直陪伴着老人走完最后的岁月。
可能是被大女儿的态度伤到心了,刘老汉决定把房子给卖掉,一共卖了402万元的售房款,接着便立下遗嘱,把房子留给两个小女儿,大女儿一分钱也不给。
等刘老汉老两口相继离世之后,大女儿拿着那份全家签字的证明,将两个妹妹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把售房款全部返还给自己。
可两个妹妹却提出姐姐没有赡养过父母,因为老人彻底寒心,这才改变了遗嘱。
可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大女儿提交的这一份证明是由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属于各方达成的一致。
按照约定,大女儿已经履行了出资的义务,而老人单方面变卖房屋重新分配售房款,已经违背了当初的约定。
为此法院判决,两个妹妹需要把售房款全部返还给大女儿。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民事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当中,刘老汉以及三个女儿共同签字的书面证明,属于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民事合意。
哪怕刘老汉事后立下遗嘱,也无法推翻当初的书面证明。
虽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有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过在本案当中,当初一家人签订的协议里面并没有把赡养老人作为取得房屋的前置条件。
宣判之后也引起很多人的热议。有相当一部分网友认为,刘老汉晚年的时候被大女儿冷落,一直都是另外两个女儿细心的照顾。
刘老汉想把钱留给尽孝的孩子,于情于理也能说得通。
可法律讲的是契约精神,并不会因为个人意志而发生改变。当年全家签字确认的约定,大女儿也履行了付款的义务,不能因为后来父女之间的隔阂就直接否定了这份约定。
对此你怎么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