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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是错?”独生女与父亲多年不见面,双方几乎断了联系,后来父亲病逝,就连下葬女

“是对是错?”独生女与父亲多年不见面,双方几乎断了联系,后来父亲病逝,就连下葬女孩都没露面,女孩伯父要求女子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女孩称:“是父亲亲口说的不需要我给他养老”,双方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女孩依法享有继承权!网友说:“女孩确实有点过分了!”

1992年,陕西咸阳的马某丙与前妻离婚,年幼的独生女马某乙随母亲生活,此后,父女之间只剩下稀薄的血缘联系。

马某乙后来在书面答辩中回忆,在自己初中升高中这一关键节点,父亲曾明确表态:“不需要你给我养老,我有侄子给我养老,我也不会管你以后的学费、生活费。”

这句话成为父女关系中的一道坎,此后十五年,马某乙未向父亲提供联系方式与住址,父女彻底断联。

2019年10月,马某丙突发脑出血,其兄长马某甲及其他亲属将他送医照料,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四万余元,同年11月,马某丙离世,丧葬事宜由伯父马某甲一手操办。

在此期间,马某乙未曾露面,她解释,当时自己已怀孕约七个月,属于高危妊娠,不宜长途奔波,2020年9月,马某乙领取了父亲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63608.20元,随后向叔叔转账30000元用于丧葬费用。

伯父马某甲认为,侄女长期不尽赡养义务,父亲病危时无动于衷,领钱后也不曾到坟前烧纸磕头,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一审法院查明,马某丙作为退休职工有稳定收入,能够维持基本生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司法实践中认定遗弃,不仅要求客观上存在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更要求主观上具备“故意”抛弃的恶意。

法院认为,父女长期断联与早年抚养纠纷及沟通障碍直接相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乙存在故意遗弃行为,因此,马某乙的继承权未被剥夺。

但法院同时认定,她长期未尽日常赡养照料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而伯父马某甲在弟弟患病后承担了救治、照料和丧葬事务,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最终,那笔仅存的7500元存款及82.50元利息,被判归伯父马某甲所有,咸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理由是伯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女儿在得知父亲患病后明确拒绝照料。

判决披露后,网络舆论迅速分化。有网友直言“明摆着想吃侄女绝户,法院判得好”,认为伯父以道德大棒行侵占遗产之实,法院守住了法定继承的底线。

更多网友则困惑不满,质疑“父亲重病不出现,下葬不出现,领抚恤金倒是出现了,这还不算遗弃?”也有人对比类似案例后指出,曾有基本相同的案件判女儿无继承权。

还有评论认为,女儿法律上没被剥夺权利,却也失去了原本可能分到的一部分,保住了继承权,却输掉了整个家族的认可。

从法律适用看,法院在“资格”与“份额”两个层面作了区分。继承资格因证据不足得以保留,应得份额则因义务缺失被削减为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马某乙领取抚恤金后向叔叔转账30000元用于丧葬,但未能改变其长期缺席赡养照料的事实。马某甲实际操办弟弟后事,故获得那笔存款及利息。

这起纠纷中,马某丙当年那句“不需要你给我养老”不能免除女儿的法定义务,却成为法院判断父女关系破裂、难以认定遗弃故意的重要背景。

马某丙在女儿未成年时停止支付学费生活费,也使父女间形成相互的情感隔阂。马某乙在父亲病危、去世、下葬期间均未出现,但法院最终未认定其构成故意遗弃。

判决书裁定金钱流向,却无法裁定人心。马某乙保住了法定继承资格,却未分得那7500元存款及利息。

案件至此结束,法律评价与道德直觉之间的差异,仍留在舆论讨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