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国条款中的敌国指的是哪几个国家?具体内容是什么?
《联合国宪章》里的敌国条款,定义的“敌国”分为两类国家:
一是核心轴心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他们是二战法西斯轴心核心国家,是发动二战侵略战争的元凶,是同盟国的核心敌人。
二是轴心仆从国: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芬兰,这些国家是二战中追随轴心国参战的欧洲仆从国,小跟班合计7国。亚洲没有,这是因为亚洲当时都是殖民地国家,战后有的进行了重整,有的貌似中立危害不大,有的是战后才独立。
敌国条款特指宪章中针对二战轴心国的特殊约束条款,核心为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目的是防范战败国复活军国主义、再度发动侵略。第53条说的是区域办法与敌国强制措施,第77条说的是托管制度适用范围,第107条说的是对敌国的战后行动保留权,这是核心条款,就是战胜国有权打击复活法西斯的战败国条款。
这次这个日本人倒是十分清楚自己的问题,已经确定了并认可了日本的敌国战败国形象。为什么国际社会只拿日本说事儿,而没有拿其他国家说事儿?就是其他国家没有新型军国主义迹象,每一个国家都呈现出热爱和平的状态,唯有日本不下跪、不道歉、不赔款,整天脖梗梗梗的,七个不服八个不忿的样子。
条款设立初衷,目的十分明确,就是反法西斯同盟为防范战败国复活军国主义、再次发动侵略,赋予战胜国不经安理会授权,即可对上述国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权利。
199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建议删除敌国条款,但该决议无强制法律效力;德、意、匈、罗、保、芬已完成战后改造、融入国际秩序,而日本因长期否认侵略历史,该条款对其的现实警示意义至今仍被国际社会重视。就是说,虽然讨论过这个话题,但是敌国条款依然存在,依然有效,可以不经过联合国,战胜国有权直接打击法西斯主义复活或者军国主义抬头的战败国。
既然日本人已经十分清楚自己的地位和自己所受到法律控制,必须老老实实的做人。有事儿没事儿,经常学习一下《联合国宪章》,检讨一下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走向了卑劣和平的道路,看看是否会被战胜国打击,避免重蹈二战中成为世界公敌的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