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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全国推广!关于“扶老人反被讹”,李玫瑾教授给出了最解气的建议: 凡是拿不出证

建议全国推广!关于“扶老人反被讹”,李玫瑾教授给出了最解气的建议:
凡是拿不出证据要求天价赔偿的,直接按“敲诈勒索”起诉严惩!判不了刑,也要高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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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都是助人为乐,可如今现实却逼着大家在路遇摔倒者时,脑子里的第一反应是先找找附近有没有摄像头。
 
说实话这不是我们这代年轻人变冷血了,而是试错成本实在过于离谱,真被赖上的话普通人根本承受不起这种飞来横祸。
 
我个人感觉扶人纠纷的核心痛点,其实就在于违法收益和代价处于一种极度失衡的状态。
 
拿那个很有名的四川达州案来说,三个小孩好心扶起摔倒的老太,结果老太家属去学校闹事要求高额赔偿,真让人心寒。
 
最后警方查清事实后,恶意索赔失败的代价仅仅是短暂拘留和区区五百块钱罚款,这跟好心人动辄面临几万索赔根本不成正比。
 
大家想想看,好心人如果碰巧没有监控录像来做自证,面临的往往就是数万元的经济索赔以及漫无边际的精神内耗。
 
维权成本极高而违法成本极低,这就导致无据索赔完全异化成了一种稳赚不赔的买卖,这种极不对等的风险直接击穿了大众安全感。
 
这让原本出于善意的施救变成了一场需要掂量身家的冒险,很多人不是不想扶,而是真的不敢拿自己微薄的工资去赌对方的人品。
 
现在的民法典里确实有保护见义勇为的好人条款,这算是给我们提供了一面防御盾牌,但我认为面对复杂的现实这还远远不够。
 
真正能从根本上管住恶意的,是必须在法律层面上把举证责任完完全全钉死在索赔的那一方身上,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如果索赔方根本拿不出任何被撞的客观证据,却张口就要高额的医疗费甚至精神损失费,这早就脱离了普通道德瑕疵的范畴了。
 
我一直觉得这就是明目张胆地触碰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红线,绝不能再用一句轻飘飘的年纪大了记错去糊弄过去。
 
只要是查实了属于无据讹人,够上判刑标准的就坚决入刑绝不手软,要是金额暂时达不到刑责标准那就必须处以让人印象深刻的重罚。
 
我们绝对不能让他们觉得道个歉就能全身而退,除了常规的罚款和拘留之外,我还特别认同强制把这种恶意行为接入征信系统的做法。
 
必须要让这些讹人者感受到切实的肉疼,让他们在未来找工作或者办理贷款的时候处处受限,只有和切身利益挂钩他们才能管住嘴。
 
我们必须承认弱者的身份和高龄,从来就不应该是免除法律责任的特权牌,社会的同情心再泛滥也绝不能凌驾于客观事实和证据之上。
 
年龄大从来就不是胡作非为的挡箭牌,如果我们无底线地纵容了这种倚老卖老,其实就是在残忍地剥夺那些真正需要帮助老人的求生通道。
 
现实里最让人憋屈的其实是某些基层执法环节,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总是带着那种和稀泥与息事宁人的惯性思维,这也特别让人头疼。
 
有时候明明缺乏决定性证据,个别调解员为了快点平息事端,就去反复做工作劝好心人稍微分摊点医药费就当破财消灾了。
 
我认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精神霸凌,凭什么好人做完好事还要受这种窝囊气,没有证据就应该直接硬气地驳回。
 
既然没证据证明是扶人者撞的,不仅要驳回诉求更要反向追究索赔者的敲诈责任,只有通过绝不姑息的重罚判例才能在社会立下规矩。
 
当敲诈勒索的罪名真真切切落到讹人者头上时,当法律的长牙齿不再只是停留在法条纸面上时,互信的社会基本盘才能被慢慢重塑起来。
 
我真的很期待那一天的到来,期待在未来的某一天哪怕只是走在街上看到有人摔倒,我们都不用再战战兢兢地先抬头找一圈监控探头。
 
当我们年轻人在街头伸出援手的时候,不必再经历那些复杂的利益考量,而是像喝水吃饭一样自然地去扶起那个倒在地上的陌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