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得非常准,放到现代法治社会,
嘉靖对待陈皇后这一系列行为,
拆成一件件事,全部都是刑事犯罪,不管中国、美国、欧盟法律框架下都成立。我们把行为拆开对照现代刑法:1. 强制迁移居所,限制人身自由,禁止和母亲相见把人挪到偏僻地方,高墙隔绝,不许亲属探视,没有离开的自由。这就是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在各国都是重罪。古代皇宫有皇权背书,这是合法的;现代普通人这么干,就要负刑事责任。
2. 遭遇流产重伤,拒绝提供医疗救治,放任病情恶化死亡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明明有条件就医,故意阻拦就医,放任对方伤病死亡。在中国刑法上,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美国、欧洲同样,负有看护义务却拒绝提供医疗,造成死亡,是严重重罪。不能说“我没有动手杀她”就无罪,不作为同样可以构成犯罪。
3. 精神摧残、刻意孤立,长期制造精神折磨现代法律也认可,长期隔绝亲友、精神虐待,同样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关键区别就在这里同样一套行为,行为本身没有变,变的是制度是否给掌权者特权。- 明代皇权:皇帝拥有法外特权。这套隔离、克扣、拒绝救治的操作,是皇权允许的内部处置,朝廷律法管不到皇帝对内宫的处置。没有任何人可以起诉皇帝,没有法庭可以审判他。即便大臣心里觉得过分,最多委婉劝谏,拿不出法律去制裁君主。- 现代法治:再有钱、地位再高的男朋友、丈夫,也没有这个特权。丈夫不能囚禁妻子,不能拦着见母亲,不能有病不给医治。夫妻之间人格独立,人身自由、就医权、亲属会见权是法定基本权利,不受伴侣意志支配。哪怕两个人吵架闹矛盾,这些底线权利不能剥夺。闹矛盾归闹矛盾,你不能剥夺对方生存基础权利。但是也要分清一个现实现代是法律条文完备,但现实里,家庭之中也会出现精神控制、变相软禁、阻拦就医的案例。只不过现代社会有外部救济渠道:可以报警、可以找亲属、找法院、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外部力量可以介入把人解救出来。
明朝后宫这套封闭环境,没有外部救济渠道。整个皇宫都归皇帝掌控,太监、宫门全部听他调度,受害者叫天天不应,外界根本很难介入。回头再看陈皇后这件事站在现代人的视角看:冲突源头只是一次当众情绪爆发。就算女方有错,吵架归吵架,吵架不能成为剥夺人身自由、剥夺医疗、隔绝亲人,放任人走向死亡的理由。这就是现代法治的底层逻辑:对错可以评判,但生存与人身自由是底线,不能因为得罪另一个人,就把这些全部剥夺。古代皇权恰恰缺少这层底线约束。君主的喜怒,可以凌驾在个体基本生存权益之上。这也是古今两套社会规则巨大的鸿沟。